作者:朱光磊 王通 来源:政治学人
编者按
“阶层”与“分层”都是政治社会研究的核心概念,是把握国家政治社会基本面的关键切入点。本文通过对比马克思与韦伯的阶级理论,详致地梳理了阶层分析与分层分析间的逻辑差异,并结合实践经验生动地呈现了两者格局与秩序上的特色。指出“阶层研究将社会结构看作是一个平行并列的 ‘组关系’,而分层研究则自然将其解读为一个高低有序的‘层关系’。”
作者简介
朱光磊,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主任;
王通,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社会成员构成是制约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社会基本面之一。在当代中国,社会成员构成主要表现为阶级阶层结构。正确分析这一重要的社会基本面,是准确认识中国政治与社会的关键。对于社会成员结构的研究,除传统的阶级分析以外,国内学界还明显分出阶层分析和分层分析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向。总体上看,阶层分析,主要以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为基础,本质上是一个对阶级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分析方法;分层分析,主要是以韦伯的阶级理论为依据,表现为对社会群体进行高低排列的方法。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两种范式的理论逻辑差异;这种差别的具体表现是对社会阶层格局建构和对社会流动含义解读等方面的不同。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一般的理论分析中,阶层分析与分层分析往往被学人们有意无意地混淆在一起。对日益复杂的中国社会成员结构进行分析,需要有一定的原则和取向作为研究共识,因此,深入、系统地分析一下阶层分析和分层分析的逻辑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阶层分化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出现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仅靠传统的阶级分析已经不能满足深入分析社会成员构成的研究需要。因此,对于阶级阶层问题的研究也就成为学术界所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与此同时,对社会成员做分层分析也快速走进学术生活。
社会成员构成,是重要的社会基本面,是准确认识一个国家政治与社会的关键视角。国内既有的相关研究,对于解读中国政治发展、社会转型以及贫富差距等政治社会变迁做出了理论贡献,但是对于部分基础性理论问题却没有进行深入地具体分析。比如,社会成员构成中的“阶层”分析和“分层”分析,就是两种具有不同理论逻辑的研究路向,但是对这两种不同理论逻辑的具体区分,却未能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
一、“阶层”与“分层”的概念辨析
阶级研究,是对社会成员的生产资料占有、社会经济地位以及物质生活条件等所进行的深刻说明。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图利乌斯等便依据财产多寡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阶级。尽管轴心时代的思想家开始使用阶级的概念,但是,其学术内涵更多是对社会进行等级划分,比如金银铜铁的比喻。这同近代社会以来,强调社会成员平等地位的阶级研究具有实质差异。人类步入近代社会后,部分经济学家开始从阶级的视角来分析工业社会的政治经济现象。如法国重农学派经济学家魁奈将全体国民划分为生产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和不生产阶级等,开创了以阶级视角分析社会成员构成的先河。空想社会主义者则从阶级对立的角度批判社会现象,如圣西门认识到法国革命是贵族、市民等级和无产者之间的阶级斗争,被恩格斯称赞为“这在1802年是极为天才的发现”。正如马克思所言:“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家就已经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经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但是,对阶级现象本身开始进行深刻说明并以阶级为指导性线索来探索社会政治规律的思想家,则当属马克思和恩格斯。此后,韦伯等也从阶级视角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或者工业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关系。对此,本文随后将进行详细阐述。
二战以来,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阶层等社会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比如,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早已瓦解;工人阶级白领化趋势;社会保障事业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贫富差距的消极作用等。在中国,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社会生活的主轴开始转向通过改革和发展来谋求根本制度框架内的体制完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由于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形式多样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成员构成以“大分化、新组合”为基本特征,阶层的因素日益突出。在国内的研究中,把阶层分析作为分析社会成员构成的基本的、经常性的视角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与此同时,学人们对于阶层含义的理解却存在着原则性的差异。这种差异首先表现在对于阶级与阶层关系的理解上。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把国内学界的认识区分为五种情况。具体如图1所示:

A. 阶层内含于阶级(阶级大于阶层)。对某一阶级内部进行阶层划分是马克思主义阶级范式的基本观点。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对于农民阶级等进行内部阶层划分的做法,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继承与创新,也成为坚持“阶级包含阶层”观点的理论来源。早在20世纪中后期,有学者明确提出“对历史上农民阶级必须作阶层分析”等学术论点即为对上述理论的应用。20世纪80年代,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恢复重建以后,国内诸多学者仍然坚持“阶级包含阶层”的经典理论,较好地继承了这一点。
B. 阶级内含于阶层(阶层大于阶级)。在多元分层理论中,马克思非常正确地以所有制标准来划分社会成员的做法,即阶级分层,被视为多元分层模型中的一种,或者多元分层标准中的一种。
C. 阶级就是阶层(阶层等于阶级)。如陆学艺教授认为,“在大多数英文文献的有关论述中,并不存在‘阶级’与‘阶层’两个概念的明显区别……真正的区别并不在于采用哪一个词汇,而在于采用哪种思路来分析‘class’这种社会现象”。也就是说,不主张对阶级和阶层进行明确的概念区分。
D. 阶级并列于阶层(阶级与阶层相平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阶级理解为马克思主义阶级范式的代名词,而将阶层视为韦伯主义阶级范式;阶级与阶层属于两种并列的研究范式。
E. 阶级包含阶层,但阶级在数量上少于阶层。该观点是对A观点(阶级大于阶层,即阶级包含阶层)的继承和创新。即:该观点总体上坚持对阶级内部进行阶层划分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但是伴随中国阶层分化和社会流动的历史进程,中国社会出现了诸多过渡性群体(大学生群体、军人群体等)、交叉性群体(农民工阶层等)以及边缘性群体(乞讨者群体等)。这些群体尚未超越“自在阶级”并达到“自为阶级”的标准而停留于阶层属性范畴。作为对社会成员构成的分析活动,阶级阶层研究不可能忽视上述社会群体的存在。在学术研究中,该论点坚持“阶级包含阶层”,即对阶级内部做阶层划分的主流论点;同时,将尚未形成阶级而以阶层属性存在的社会群体纳入分析体系,因而,就出现了阶级概念所包含的社会群体少于阶层概念所指的社会群体,即阶级少于阶层。
形成上述差异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构成现象的极端复杂性,也在于国内学者认识到马克思主义阶级范式同韦伯主义阶级范式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对于这种区别,有学者将其解读为学科间的差异,即政治学偏向于马克思主义阶级范式,并将阶层主要视为阶级基础上的内部划分;社会学偏向于韦伯主义阶级范式,并将所有制标准列为多元分层标准之一,或者不对阶级和阶层做明确区分。也有学者将其解读为分层模式的差异,即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属于单一分层模式,而韦伯的阶级理论属于多元分层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理论成果,不同学科虽有理论偏向,但绝不会排斥任何优秀范式对于本学科的贡献;马克思虽然以所有制作为阶级划分的标准,但不排斥从生活方式、教育程度、阶级心理或政治组织等方面阐述阶级内涵。实际上,造成上述差异的真正原因在于两种理论范式对于“层”的理解有实质性的区别。
在英语中,“class”既对应于“阶级”,也可对应于“阶层”。比如,在韦伯的著作中,“classes”被翻译为“阶级”,而“social classes”又被翻译为“社会阶层”。“stratum”一般只翻译为“阶层”;但是,其动词形态“stratify”则被翻译为“(使)分层,成层”。也就是说,阶层既有名词意义上阶层类型的含义,也有动词意义上将社会成员进行类型划分的含义。在中文中,《辞海》将“阶层”解释为“在同一阶级中,因财产状况、社会地位或谋生方式不同而区分的社会层次”;而将“社会分层”定义为两个含义:1)‘社会阶层化’,即依一定标准(财富、权力、职业或声望等)将社会成员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2)阶层分析,是对阶级分析的深化,即:将同一阶级按经济地位不同分成若干层次。《中国百科大辞典(社会学)》则对社会阶层和社会分层进行了明确区分:社会分层是指根据一定标准,把人们划分成高低有序的等级层次,如“韦伯—沃纳分层法”;社会阶层则指:1)同一阶级中由于经济地位不同而分成的若干层次;2)非阶级划分的社会集团内部的层次;3)既同阶级有直接联系、又不单独构成阶级或附属于某个阶级的社会集团及其内部层次。
这就是说,在社会成员结构分析中,“层”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指阶级内部更为细小的社会群体,同时,也包含若干交叉性、过渡性或新兴社会利益群体;另一种则指按照一定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高低有序的地位层级序列。因而,前一种“层”,可称为阶层;后一种“层”则称为分层。其中,阶层仅有名词属性;而分层既可以是名词意义上地位序列中的某一层级,也可以是动词意义上划分阶层的过程。在分析活动中,阶层作为内含于阶级的基本概念,除依据所有制因素外,还要结合劳动方式、收入方式和收入水平等具体的经济因素或其他社会因素对社会成员结构进行考察。对社会成员结构进行分层研究,其理论逻辑在于选择一定标准进行层级序列的建构,并观察不同社会群体在层级序列中的位置。
概念即方法。阶层分析和分层分析是沿着两组不同的概念体系所进行的具体研究活动。阶层分析中的“层”是从阶级到阶层的逻辑概念,是对阶级进行细化分析的方法;分层分析中的“层”是从阶层(阶级)到分层的逻辑概念,是对阶层(阶级)进行高低排列的方法。这意味着,在社会成员结构研究中,阶层与分层在概念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二者在具体分析过程中的理论逻辑差异;这种理论逻辑的视角差异也就必然会形成对中国社会阶层格局的不同看法。因而,对阶层研究和分层研究的理论差异进行系统梳理,同时,以这种逻辑差异为基础认识国内社会成员结构分析的两种不同研究路向,成为一项必须去做的具有基础性的技术性工作。
二、阶层研究与分层研究的理论逻辑差异
阶级阶层现象是伴随私有制的出现以及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社会成员间的功能性分化和地位性分层。在认识层面上,阶层研究将人类社会的阶层分化现象解释为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回答社会成员构成中的功能性差异和阶层状况差距等现象;分层研究则偏重于对不同社会成员间社会地位的等级序列进行解读,以回答社会成员间在资源和机会占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从理论来源看,阶层研究主要来源于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而分层研究则主要来源于韦伯主义阶级理论。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所言:“设想各种阶级理论是沿着一条连续线排列的。这一连线的两极完全可以视为由马克思和韦伯的经典理论分别占据。”对于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和韦伯的阶级理论的区别,国内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如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是对社会深层结构的分析,即回答“你为什么得到”的问题;而韦伯的多元分层理论,是对社会表层结构的分析,即回答“你得到的是什么”的问题。这种理论基础层面的逻辑差异,直接影响了两种研究路向对于中国社会成员构成的具体分析活动。因而,对理论基础差异进行梳理,构成理清两者逻辑差异的前提。
(一)对于社会分工的解释重点有差异
分工理论最早由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以别针的生产为例,斯密认为,将生产流程分为若干道程序,并且每道程序都由专人负责,将会极大提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效率。涂尔干则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分工是人类从环节社会向组织社会转型、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进步的关键动力。马克思和韦伯均以社会分工作为建构阶级理论的基础,但是对于社会分工的解释重点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和工厂的内部结构有共同的特点,这就是社会也有它的分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将社会分工的表现解释为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以及商业劳动和工业劳动的分离;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将人类社会的三次大分工进一步解释为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以及不从事劳动而只从事交换的商人阶级的出现等。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主要以生产力的发展为主线,并从城乡结构和产业结构等社会结构视角来解释社会分工。
韦伯对于社会分工的解释,主要从劳动的经济分工和劳动的技术分工等进行阐述。比如,从经济分工类型来看,韦伯将用于生产目的的人的劳务分为“管理型”劳务和以管理者指令为取向的劳务(即劳动);或者技术性劳务、社会性劳务以及以经济准绳划分的劳务类型。从技术分工类型来看,韦伯将劳动分工解读为功能的具体化和功能的专门化等具体劳务形式。对于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韦伯将其总结为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用和对管理功能的占用等。这就是说,韦伯主要立足于劳动市场体系,并从职业类型的角度对社会分工进行解释。
(二)对于阶级划分的建构模式有不同
对于社会成员阶层类型的划分,阶层研究和分层研究均以职业属性的差异作为表现形式,但从二者的理论来源来看,职业属性在两种阶级范式中的含义具有实质区别。马克思恩格斯从“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等基本原理出发,认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生产体系中,以所有制的形式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但马克思恩格斯阶级划分的逻辑是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两大基本阶级,或者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两大阶级的形式。正如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做的科学论断:“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的多种多样的层次……但是,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两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新科技革命等一系列重要因素的作用,各个典型国家的社会成员构成,发生了上一个世纪所没有发生过的重大变化:工人阶级由单一的体力劳动者群体变化为了由蓝领工人和白领员工所构成的复合型社会群体;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产阶级在一定程度上“科层化”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和劳动者实现了大范围的国际流动等。在社会成员构成进一步细分的情况下,就使得以阶层分析作为阶级分析的补充成为必然。换一个角度说,如果不更多地把劳动方式、收入方式等因素引入对社会成员构成的分析和概括,就不能使理论满足社会需求。面对和服务于社会新变化的阶层划分,实际上也就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一个重要发展。
韦伯认为“阶级指的是处于同样阶级状况中的所有人”,而“阶级状况”指的是获得货物、谋得人生地位或者寻求内在满足的典型概率,这种概率产生于对货物和技能的相对控制权,产生于他们在既定经济秩序中创造的用途。从有产阶级和商业阶级来看,韦伯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享有正面特权的阶级、享有负面特权的阶级以及“中产阶级”等三种层级;从社会阶级看,社会成员被分为工人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阶层以及特权阶级。在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中,韦伯又从阶级、身份和政党等多个维度来分析不同社会群体获得资源和机会的能力。对于韦伯的这种阶级划分形式,奥罗姆将其概括为“在劳动力市场中具有同等地位者的整体聚合”。以某种阶级状况对同等地位者进行“整体聚合”,其实质是说明社会成员在市场分配体系中获得资源和机会的概率或能力有高低之分,而职业是社会成员持续获得收益或收入机会的基础。如韦伯所言:“研究职业结构对于了解身份分层始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伴随着由身份决定的受教育类型以及它为某些专门技术性职业创造的其他优势与机会。”
(三)对于社会成员构成格局的分析模式有区别
韦伯所生活的时代(1864—1920),要比马克思(1818—1883)晚大约半个世纪,而19世纪中后期恰恰也是世界市场基本形成的时期。也就是说,马克思和韦伯相差的这半个世纪,正好是西方工业国家的国内阶级矛盾向世界民族矛盾转移的时期,正好是其国内工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走向相对完善的时期。因而,马克思从生产体系分析社会成员结构,而韦伯从市场体系分析社会成员关系,是由其生活时代所决定的。除这种研究视角的关键差异外,两种阶级范式对于社会成员构成格局的分析模式也有明显的不同。
阶层研究,以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为基础,对于社会阶层格局的分析包括阶级形成、阶层划分、阶层状况以及阶层关系等前后衔接的多个板块。其中,在阶级形成中,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和分工的发展等是阶级形成的基本条件。在阶层划分中,阶层被视为阶级内部更为细小的划分,并包括若干交叉群体、新兴群体和过渡群体等阶层类型。也就是在所有制的基础上,结合劳动方式、收入方式等经济因素及社会因素进行阶层类型划分。在阶层状况中,阶层研究关注不同阶层群体的收入状况、生活水平、政治权利和社会心理等生产生活状况;对于阶层状况的分析,包括阶层内部生活条件的纵向对比,也包含同时代不同阶层之间的横向对比。在阶层关系中,阶层分析以不同阶层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为前提,分析不同阶层之间的阶层状况差距以及社会交往模式等。
分层研究,以韦伯主义阶级理论为基础,主要聚焦于对不同阶层之间的阶层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根据李强教授的总结,社会分层的形成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社会制度、社会文化定义了社会资源的价值;社会分配规则决定这些资源在不同位置的社会群体中如何分配;社会流动将社会中的个人或社会群体引导到社会分配的高低不同的层级位置上去。具体而言,分层研究的分析模式是依据某一阶层状况或某几项阶层状况来建构高低有序的地位层级体系;对不同阶层类型(职业群体)的阶层状况进行考察,并观察其在地位层级体系中的位置。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中,这种基于“共同利益状态”或“同等地位聚合”而形成的阶级,更多属于“自在阶级”阶段;而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中,阶级更多是指“自为阶级”状态。这就决定了,其有机属性要比韦伯的机械聚合具有更为丰富的理论内涵。这种内涵深度的差异必然会表现在对社会成员结构的具体分析活动中。
三、阶层研究与分层研究之间差异的具体表现
1925年,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以阶级分析的视角回答了革命年代的社会成员结构特征。此后,对社会成员构成问题的高度重视便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认识论特色。例如,改革初期,在解决城市就业等问题的决策中,邓小平曾在不同场合谈到(如何使城市容纳更多的劳动力),“这里有一个城市结构的问题,有一个能容纳更多劳动力的领域的问题”,“研究社会结构,开辟什么新的领域,与教育很有关系”。狭义的社会结构一般就是指社会成员构成。近三十多年来,在学术研究中,阶级分析、阶层分析和分层分析都在以不同的视角对中国社会成员构成进行着比较系统的分析,比较以往的研究是丰富得多了,但是在社会阶层格局等基本问题的解释上,阶层研究和分层研究则因理论逻辑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一)阶层格局差异:平行并列的“组关系”和高低有序的“层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78年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内,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运动对新中国的社会成员结构造成了深刻的影响。从阶级阶层关系来看,社会成员结构呈现为“2+1”单一阶级划分的基本格局;以户籍制度、劳动制度和干部制度等为基础,将社会成员区分为农业人口圈、城镇居民圈、工人圈和干部圈等“身份圈”,社会成员的社会流动渠道很少。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催生社会生活中阶层分化的出现。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阶层分化历程,不是从“一”到“多”的简单过程,也不是以“两极分化”为基本特征,而是随着经济形式多样化、产业结构调整而发生的一个复合型、多线性的历史过程。对于这种新的社会成员结构,阶层研究将其看作是一个平行并列的“组关系”,而分层研究则自然将其解读为一个高低有序的“层关系”,具体如图2所示(其中,1-7为虚数,即多个阶层或层级)。

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强调阶级差异的存在,但一般不对各个阶级进行阶梯式解读。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的道德化》中,马克思明确,“粗俗的”人(特指海因岑等粗俗文学的代表)的理智把阶级差别变成了“钱包大小的差别”,“财产上的不公平”是以现代分工、现代交换方式等为前提的。这就意味着,以等级序列对社会成员构成进行分层分析几乎完全脱离了阶级分析;从劳动方式、收入方式及收入水平等角度对社会成员进行阶层分析则构成阶级分析的延伸和具体化。因而,对于中国因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化等发展进程而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格局,阶层研究主要将其进行横向划分与排列。比如,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存在的基本社会力量,如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知识分子等,可以看做是社会的基本阶级和阶层。新兴阶层则指作为改革开放的直接产物,伴随着新的经济形式或随着新兴产业兴起,从基本阶级和阶层中分化出来的社会群体,如农民工阶层、企业家阶层等。那些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存在过,但在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被改革开放赋予了新的“质的规定性”的前提下,又以阶层的形式重新登上历史舞台的社会群体,如个体劳动者、民营企业主等,可以被称之为复新阶层。大学生、军人等则属于交叉、过渡阶层。当然,“组关系”的具体建构形式可以有多种,但在阶层地位上,这些“组”阶层类型,并不存在高低之分,属于平行并列的关系。
韦伯的阶级理论是对“同等地位者的整体聚合”,因而倾向于对社会成员结构进行阶梯式解读。例如,韦伯将有产阶级和商业阶级等解读为上中下三级阶梯。在具体的分析活动中,寻找具有科学性和解释力的分层指标,将不同“阶层状况”建构为高低有序的“层序列”,并观察不同阶层类型(职业群体)在“层序列”中的位置成为其基本的研究逻辑。陆学艺教授等依据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等分层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五大社会经济等级,十大社会阶层”的基本格局;李强教授以“国际经济社会地位指数”为综合分层标准,得出中国社会阶层格局呈现“倒丁字型结构”的结论,等等,均为上述研究逻辑的直接表现。其中,“层关系”的突出特征是不同阶层类型在社会地位上具有高低之分。
从分析模式看,以阶层研究为基础的“组关系”与以分层研究为基础的“层关系”,其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以阶层类型为标准进行社会阶层格局的建构,而后者则以阶层状况为标准进行社会分层格局的建构,而二者更为深层的差异在于对社会成员间平等关系的认知。根据迪韦尔热的观点,社会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平等的关系、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平等的关系以及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关系(这里说的“法律上”并不是指它的严格意义,它所指的不仅是“就法律而言”,即从法律标准来讲,而且它更广泛地包括了法律上的或非法律上的“集体公认的标准和价值”)。从阶层关系来看,“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平等的关系”存在于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平等的关系”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等级式社会。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来,“法律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成为社会阶层关系的实质属性。如列宁所言,“现代社会的阶级是以法律上的平等为前提的”。这是因为,对不同社会成员在“法律上平等关系”的确认是人类社会从等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
在阶级理论中,“用来确定阶级定义的生产资料占有制这一套法律条文,不能确定个人的地位……资产者与无产者不平等并不是法律上的极差,因为资产者与无产者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二者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阶层研究中,在阶层划分环节将不同阶层类型建构为平等并列的“组关系”,是对社会成员“法律上平等关系”的确认;在阶层状况和阶层关系等环节,分析不同阶层类型内部的生活条件以及对比不同阶层类型之间的生活状况等,则是对“事实上不平等关系”的解读,如收入水平的不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差异等等。分层研究将阶层状况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解读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容易忽视社会成员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如陆学艺教授的“五级十等”阶层格局中,“将作为国家政权基础的工农阶级排到了社会最底层,让很多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其实也没有必要。另外,在多元分化的社会中,是否存在一种指标体系将社会成员不同纬度的不平等状况建构为价值上和事实上都合理的地位层次序列,是值得怀疑的事情。例如,“(陆学艺教授)将私营企业主排在第三,而受他们雇佣的经理人员却排在第二;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如果严格按照管理规则办事,他们的权限很有限……”等等,即是针对不同社会成员地位等级的绝对性所提出的质疑。
(二)社会流动解读:阶层类型的转变和分层位次的升降
社会流动一般是指人们地位或位置的变化,更为精确地说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阶层结构和地理空间结构中位置的变化。在当代社会,社会成员在社会阶层结构中位置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其所从事职业类型的变化,如从农业劳动者向产业工人的变化等。但是,在阶层研究和分层研究中,两种研究路向对于社会流动深层含义的解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阶层研究中,社会流动包括地域流动(城乡流动和区域流动)、职业流动和身份流动等基本形式。因而,阶层研究对于阶层流动的定义是社会成员在整个社会分工结构中或者各个产业要素配置体系中的位置变化;其基本表现是社会成员在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和产业结构等社会结构中的流动。以农村人口为例,社会流动包括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转移、居住地从乡村向城镇的地域迁移以及生活方式与制度认定由农民向新型市民的身份变更等。在分层研究中,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从某一种社会地位转移到另一种社会地位的现象,包括上升流动、下降流动和水平流动等基本形式。这就是说,社会流动的实质是社会成员在高低排列的地位体系中所处层级的变化。
阶层研究和分层研究对于社会流动理解的差异,可见图2中两种社会阶层格局中社会流动方向(箭头所示)的不同。在当前的中国社会,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变化往往能带来阶层状况的改善。比如,对社会流动人口的监测显示,在农村,有成员外出的家庭,其人均年收入要比无成员外出家庭高4998元。但是,对社会流动深层含义的理解差异,往往会导致对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的判断差异。
以阶层固化为例,有学者跟随社会舆情热点的判断,将弱势家庭在教育资源和职业机会中的“分配劣势”等现象解读为阶层固化格局,但从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流动来看,2018年,中国农民工的规模达到2.8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为1.73亿人;而外出农民工中有1.35亿人为进城农民工。这就是说,中国有上亿规模的社会成员在城乡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等社会结构上进行流动。而从收入结构来看,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通过勤劳奋斗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人数超过1亿,其中一半以上是农村户籍人口”。因而,不论是社会流动人口的规模还是其阶层状况改善的事实,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均与所谓阶层固化的结论相冲突。
阶层研究对社会流动的界定,同中国“两化叠加”的时代背景相契合。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变化就是当前阶层分化和社会流动的重要表现形式。以社会基本面来判断,难以得出中国当前社会流动呈现阶层固化格局的结论。分层研究以资源和机会在不同地位层级中的分配为焦点,关注社会成员在地位层级中的位置变化。强烈的精英主义倾向,往往会放大社会局部问题,而忽视社会基本面的变化。比如,将人为因素和制度漏洞所造成的局部不公,放大为阶层固化命题。
四、社会成员结构研究的重要原则和基本取向
阶层研究和分层研究,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中国社会成员结构进行的分析,都为更好地认识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征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比如,阶级理论聚焦于社会生产体系和所有制变化,阶层研究以此为基础,可以帮助我们深度解读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韦伯学说聚焦于市场交换体系,分层研究以此为基础,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读各个国家不同的社会关系模式。但是,作为认识中国社会成员结构的重要学术议题,二者在学术研究的重要原则和基本取向上应该具有一定的共识。
(一)重要原则:阶层状况有差异,阶层地位无高低
在卢梭看来,社会不平等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的必然结果,但是这种不平等是最广义的不平等,比如“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人与人之间也会产生声望与权威的不平等。因为一旦结成社会,人们就开始相互比较,从持续不断的交往中,人们发现了他们之间的种种差异”。但是,伴随政治文明的进步,社会成员在法律地位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得以确认,是人类社会从等级社会向阶级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文明成果。如《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具体到社会成员结构的研究,就是不宜鼓励对社会成员进行综合性社会地位“排队”,比如哪个是“第一阶层”,哪个是“第九阶层”等等。这是因为,在多元分化的当今社会,很难有完善的指标体系将多元分化的阶层状况差距解读为绝对的社会地位高低。这种以多维指标将社会成员区分出综合的社会地位高低,等于无形中引导社会成员忽视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法律上的平等关系”等基本价值,或者放大“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并引发攀比、炫富等不良风气。在这个问题上所谓“要实事求是”不是理由。
除以上“不排队”的原则外,作为社会成员结构研究,我们还应该做到“不着急”,即适当放大观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刻度”,不急于对中国的阶层变化等做过早的判断,同时应该以构建和谐关系为导向,调整不同社会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对不同社会阶层或特定的不同利益群体轻易作出“朋友”或“敌人”的划分;应该淡化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划分“阶级成分”、“以阶级斗争为纲”等敏感的社会记忆,避免对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进行“标签化”区分。
(二)基本方向: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趋势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恩曾说:“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的社会运动,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后来,恩格斯肯定了这一说法。其中,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东西可以成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依据;契约是指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所订立的必须遵守的协议。用契约代替身份,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奋斗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新中国“准身份圈”的制度基础(户籍制度、劳动制度等)的逐步瓦解,或者渐趋式微。同时,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形式多样化以及城镇化进程等,产生了中国社会成员结构的阶层分化和社会流动。从总体来看,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成员结构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特征。但是,身份和契约两种不同的标准和分层秩序共存,造成了在社会身份和阶层属性上具有双重性的“两栖人”现象,其中,具有徘徊在城乡之间、职业工人、身份农民等显著特征的农民工群体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两栖人”。“三大制度瓦解的不同步性”是形成农民工等“两栖人”现象的制度成因,而公共服务权利保障不足等市民化难题是“两栖人”在阶层分化和社会流动过程中面临“失范问题”的现实表现。这就要求我们以城乡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和区域结构平衡等结构性优化以及通过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阶层分化的合理性和社会流动的公平性。这意味着以推进社会成员在阶层类型上的转变为着力点,是保障不同社会阶层共同改善阶层状况的基础路径。在阶层状况维度,以收入差距、受教育机会等单一指标或综合指标衡量不同阶层之间的差距是考察社会公正程度的必要课题。但是,阶层状况差距是否可以等同于社会地位层级或解读为身份性差距,家庭等“身份性”因素在阶层状况差距的形成中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等等,则是需要我们今后注意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必要行动:“两化叠加”时期的有为“政府建设”
“回不去的乡,融不进的城”,这是对农民工等群体所面临社会流动困境进行的形象概括。造成这种局面的制度成因在于,农村社会保障等权利缺失使得农民工的返乡决策缺乏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保障;市民化困境等现实难题使得流动群体的融城决策缺乏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保障。这种难题是社会成员在阶层类型转变过程中的难题,同时也是阶层状况差距在权利维度的体现。2003年,服务型政府战略的提出,意味着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中国政府施政中权重的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等具体作为,成为克服上述难题的重要行动。比如,农村“新农合”“新医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可以缓解“回不去的乡”的难题;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设以及“推动一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等发展战略,可以有效缓解“融不进的城”的难题。这就意味着,社会成员“法律上的平等关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但是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却需要财政实力等政府能力的支撑;社会成员当前“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有不合理之处,比如,制度漏洞等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均和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机会分布差异等,但这些难题完全可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下得到解决。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大框架下,以推动构建服务型政府等来推进“有为政府”的建设,将为保障畅通且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等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