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颖|新兴技术视域下的网络空间“碎片化”探究
2022-10-04 2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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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治传播研究

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区块链与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在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的同时,也因其与基础设施不兼容、资源分配不均衡和网络治理效率不匹配等问题,加速了网络空间碎片化。鉴于新兴技术对网络空间行为体赋权过程的不均衡性,各行为体在网络治理理念、治理议题和治理模式等层面上的冲突与博弈日益加剧,致使全球网络空间共同价值观、国际规范和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失。在这一进程中,网络空间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国家网络安全与主权面临严峻挑战,网络地缘政治博弈日趋复杂,导致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陷入巨大困境。中国应积极构建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开展双多边网络治理合作,加快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以重塑网络空间全球秩序。

作为人类社会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基础技术,互联网已经从技术发展变为一个相互连接的重要跨国基础设施。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加快提升网络空间全球化的同时,也导致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地缘政治博弈的主要战场。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给互联网提供更加强劲的发展动能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给运用和治理互联网带来风险挑战。尽管自由、开放和互联的全球网络极大地推动了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日益紧张的网络安全形势致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及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面临严峻的风险与挑战。政府不仅要预防他国利用网络干涉国家内政、攻击国家政治制度、煽动社会动乱、颠覆国家政权,以及大规模网络监控、网络窃密等活动,[1]还要戒备科技巨头公司从其手中夺取对网络和数字空间资源的控制权,这一过程产生的结果是网络空间日益地缘政治化,[2]开放自由的互联网逐渐碎片化(fragmentation)。

最初,关注“网络空间碎片化”(cyber space fragmentation)或“网络巴尔干化”(cyberbalkanization)的是一些具有技术领域学科背景的学者,他们主要把这一现象归咎于民族国家对网络空间日益增强的管控。[3]近些年,伴随网络安全威胁日益增加、网络地缘政治紧张和全球数字主权博弈加剧,引起网络空间碎片化的原因和影响逐渐成为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要议题。[4]虽然现有研究指明了网络碎片化过程中网络空间行为体间的权力与利益博弈,也试图解释网络空间碎片化产生的原因,却很少关注新兴技术对网络空间形态的作用机制,从而导致一系列对网络空间碎片化原因的分析倾向于优先考虑网络空间行为体的行为规范差异或利益分歧。当前,在国际关系领域已有学者关注到互联网赋权社会,并对社会单元进行权力重构等问题,[5]然而对新兴技术如何赋权网络空间行为体、如何影响未来网络空间发展趋势,以及新兴技术在加速网络碎片化过程中如何影响国际政治理论和实践还有待深入研究。鉴于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解析和层次分析法,在阐释网络碎片化基本概念与特征表现的基础上,探讨新兴技术发展与网络碎片化之间的关系,并以此判断未来全球网络空间发展趋势,从而理解新兴技术在加速网络空间碎片化进程中对网络空间权力结构、制度建构以及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影响。

一 网络碎片化概述

作为人类发展史上最重要的发明,互联网凭借其开放、互联的特性,推动着科技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于1988年开始发展,“构建在信息通信技术基础之上,借助相互依存和相互连接的网络,利用电子和电磁频谱创造、存储、修改、交换和使用信息”,[6]是由若干独立的计算机网络基于通用的协议(TCP/IP)互联组成的一个庞大的世界性网络系统,它所构成的网络空间是信息环境中一个可操作的全球领域。它采用的是去中心化的技术,以“自治系统”(autonomous systems)为基本单位,“整个互联网就是一个自治系统的联盟,具有从联盟的任何其他部分选择性地、精确地分离的广泛能力”。[7]网络空间中每一个独立的网络都属于不同的公司和组织,通过位于不同国家的物理服务器连接起来。因此,学界存在另一种观点,互联网从来都不是一个完全无缝连接的网络,与开创之初相比,全球网络非但没有碎片化反而日益走向统一和规制化。尽管学界对互联网的开放与规制化程度尚存争议,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国家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互联网开放的本质源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生产性(generativity),[8]然而,当互联网日益扩大的生产性给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带来威胁时,国家政府不得不开始通过控制互联网的生产性来提高其安全性。

“碎片化”是指某一完整的事物分裂成诸多碎块的过程,较为形象的释义是“割据”一词,全球网络空间呈现割据状态,即分裂成相互不兼容的国家网络的情形。有学者将“网络碎片化”(internet fragmentation)看作一个普遍的网络分裂成基于地理边界或专有生态系统的支离破碎部分的过程。[9]由于网络空间通常被视作广义的互联网,在需要突出网络空间社会互动性以及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耦合和映射关系的情况下,[10]也被称作“网络空间碎片化”。与之相近的概念还有“网络巴尔干化”,“巴尔干化”原本是一个地缘政治术语,用来描述一个较大国家或地区分裂成许多较小国家或地区的过程,且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处于敌对状态。后来,这一概念被用以形容网络空间的分裂状态,即 “网络巴尔干化”。此概念最初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两位教授马歇尔·范·阿尔斯泰(Marshall Van Alstyne)和埃里克·布尔约尔松(Erik Brynjolfsson)在1996年提出,他们发现与物理空间正在分割或巴尔干化为不同地理群体一样,虚拟空间也在分割或巴尔干化为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并且这些群体之间存在从属关系。[11]另一个相近的概念是“分裂网”(splinternet),从英文译文可以看出,“splinternet”由“splint”(分裂)和“internet”(互联网)两个单词组合而成,常被新闻媒体用于报道网络分裂的现象。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网络空间的碎片化现象正在向全球数字领域蔓延。2017年,埃森哲咨询公司(Accenture)在其调查报告《数字碎片化:在分化的世界赢得成功》中详述了“数字碎片化”(digital fragmentation),认为“在全球范围内,数据流、IT产品、IT服务和IT人才跨国界自由流动的限制增多,正在扰乱全球数字商业环境,导致几十年来以自由流动数据驱动的‘数字全球化’正在向‘数字碎片化’转变”。[12]换言之,当推动数字革命的资源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在跨越国界时越来越多地受到限制和管控时,数字碎片化便发生了。比较来看,“数字碎片化”比“网络碎片化”的范畴更大,它超越互联网领域,扩展到了数字经济以及数据治理等整个数字空间。随着数字化程度加深,互联网碎片化和数字经济碎片化将成为联合的过程(jointprocess)。[13]

“网络碎片化”作为互联网的一个发展过程,存在方式和程度上的差异。2017年,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教授米尔顿·穆勒(Milton Mueller)在其著作《互联网会分裂么?主权、全球化和网络空间》中,将“网络碎片化”分为“有意碎片化”(intentional fragmentation)和“无意碎片化”(unintentional fragmentation)两种类型,[14]区别在于导致碎片化趋势的技术、政策和行为是否有意为之及碎片化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15]与“无意碎片化”不同,“有意碎片化”持续时间较长,甚至引发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冲突。[16]此外,另一个比较权威的分类源自世界经济论坛2016年编写的互联网未来倡议白皮书——《互联网碎片化概要》,它提出了碎片化的三种形式:技术碎片化(technical fragmentation)、政府碎片化(governmental fragmentation)[17]和商业碎片化(commercial fragmentation)。[18]技术碎片化指利用底层基础设施阻碍系统实现全面互操作和数据包交换的能力以及互联网在所有终端持续运行的能力;政府碎片化指政府限制或阻止利用互联网创建、分发或获取信息资源的政策和行为;商业碎片化主要指那些限制或阻止利用互联网创建、分发和获取信息资源的商业行为。从互联网层次来看,这三种碎片化波及互联网的所有层次,以致互联网的任何层次都有可能被“地缘政治化”或者“武器化”(Weaponization),[19]并且导致网络碎片化的行为主体呈现多元化,对网络空间形态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参见表1)。

表1 互联网层次下的碎片化

图表来源:笔者参考相关研究报告制作而成,具体参见WilliamJ.Drake,etal.,“InternetFragmentation:An Overview,”pp.14-15;Jonah Force Hill, “Internet Fragmentation,”Harvard Kennedy School, Belfer Center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Spring2012,p.49。

在互联网的第一层,碎片化主要通过网络基础设施或网络物理隔离的方式实现。断开网络连接中止数据传输是造成网络碎片化最简单的方式,当国家政府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安全有严苛要求的时候,会通过断网来禁止数据传输。当前全球网络还未真正实现互联互通,世界各地网络建设情况本身存在较大的差异。以移动互联网的使用情况为例:截至2020年,全球一半以上的人口正在使用移动互联网,其用户将近40亿人;然而,仍有34亿人生活在移动宽带覆盖的区域,却没有使用移动互联网。[21]世界不同地区移动互联网的使用和连接情况存在较大的结构性差异:高收入国家的移动互联网连接比例和移动宽带网络覆盖范围明显高于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并且移动互联网连接比例的差距较小(参见表2)。移动互联网使用缺口已成为实现全球网络互联的重要障碍,特别是移动通信设备不足严重影响全球网络连接,阻碍全球数字合作与发展。国家间的“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始终存在,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信息和通信技术水平上存在差距,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硬件基础设施上对外依存度较高,不仅本国的网络空间被他国控制,而且在全球网络和数字地缘政治博弈中也处于劣势。

表2 2020年全球移动互联网使用情况

图表来源:笔者参考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2021年全球移动互联网连接状况报告》制 作而成,具体参见GSMA(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As sociation),“The Stateof Mobile Internet Connectivity 2021,”pp.12-15。使用缺口(Usage Gap)是指居住地有移动宽带网络,但没有使用移动互联网服务的人群;网络覆盖缺口(Coverage Gap)是指因居住地没有移动宽带网络而无法接入移动互联网(3G、4G、5G)的人群。

在互联网的第二、三层,碎片化主要通过网络防火墙方式来实现。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出于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舆论管控、权限管理等原因,可以禁止特定IP地址(端口),或者特定传输控制协议(TCP、UDP)的入口或者出口访问,这些手段被各机构广泛应用于日常网络管理中,但也客观阻碍了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在互联网的第四层,碎片化主要通过根服务器禁止域名解析系统(DNS)解析来实现。国家政府可以关闭互联网根服务器对特定IP范围的解析服务,阻止特定网络与其他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比如,在伊拉克战争期间,在美国政府的授意下,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 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ICANN)停止了对伊拉克的顶级域名“.iq”的申请和解析工作,导致伊拉克从全球互联网上消失。在互联网通信协议第四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4,IPv4)时代,全球共有13台根服务器,主根服务器在美国,12个辅根服务器中有9台在美国,另外3台分别设在英国、瑞典和日本。[22]理论上,只要在所有根服务器上屏蔽某一国家的域名,那么该国的顶级域名网站将从全球互联网上消失。[23]随着《互联网通信协议第六版》(IPv6)时代的到来,网络强国通过控制根服务器威胁他国网络安全的难度显著提升,但仍存在网络碎片化的可能性。此外,通过安全管理软件等方式也可以禁止特定网络内某些软件的互联网访问,这在机构、公司的日常管理中被广泛应用。在互联网的第五层,国家政府为了加强境内网络空间管制和对跨境数据进行监管,会采用各种技术和法律工具来封锁网站、平台和删除在线内容等,这不仅改变了互联网的运行方式,还极大地阻碍了互联网的连通性。

二 新兴技术发展趋势下的网络空间形态

从技术中性论的角度可以客观分析新兴技术对网络空间形态产生的影响。该理论的代表人物——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伊曼纽尔·梅塞纳(Emmanuel Mesthene)认为,技术是一种手段和工具,“给人类的选择和行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但却让处理这些可能性充满了不确定性。技术产生什么影响以及服务于何种目的,不是技术本身所固有的,而是取决于人们用它来做什么”。[24]技术突破不必然导致互联网进一步融合或是分裂,新兴技术在扩大网络空间的同时,也给这一空间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一)新兴技术对网络形态产生的双刃剑效应

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整合大数据、云计算等基础算力,极大地加速了全球网络开放互联,同时也赋予网络空间以新的形态。

第一,5G支持大量设备实现超快的移动互联网链接,能够加快和增强网络空间人、物、数据、应用之间的连接与融合。5G技术采用的是新型网络架构,从集中式的、基于硬件的网络架构转向为分布式的、软件定义的数字路由,能够提升网络效率,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网络空间数据传输速度的要求。从技术角度看,5G架构、技术、业务尚存在安全风险,比如5G宽带的急剧增长可能给犯罪分子创造新的攻击途径,5G场景下互联网海量设备的安全接入还存在风险,[25]这些都可能阻碍无线宽带网络快速、高质量的连接,给全球网络空间一体化带来消极影响。一般而言,5G技术的全球普及和应用可提升全球信息化水平,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加强各国网络连接,降低因网络连接不平等产生的网络碎片化风险。然而,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支柱,5G正在被地缘政治化。在中美地缘政治博弈加剧背景下,美国联合其盟友将华为5G设备排除在它们的5G网络建设之外,不仅阻碍了全球5G统一技术标准的制定,还放慢了全球5G商用进程。新技术成为现实世界地缘政治博弈逐渐向网络空间渗透的重要媒介,会加剧网络空间碎片化。

第二,与5G类似,人工智能作为互联网领域的核心技术之一对网络空间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人工智能致力于用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或软件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而网络空间每时每刻生成的海量数据是该技术掌握学习、理解、数据处理、记忆和决策能力的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持续创新正在成为全球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驱动力,它在极大地获益于开放网络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开放。2020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体温检测、疾病防控、疫苗研发等方面得到有效应用,加速了新兴技术间的融合。然而,鉴于网络安全威胁趋向智能,对人工智能的滥用也可能会引发网络安全风险,[26]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军事应用会给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不加以规范的话不但会加剧大国在网络空间地缘政治博弈态势,还会扩大全球网络空间资源占有和能力发展不均衡的趋势,使全球网络空间分裂成若干个空间。

第三,区块链(block chain)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网络空间的未来发展形态。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共享账本或数据库,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正在对当前网络空间进行重构。[27]例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正在给国家货币领域的主导权提出巨大挑战,不仅有不依靠特定货币发行机构、匿名、免监管、跨境的比特币,也有来自像美国社交媒体公司元宇宙[Meta,原名脸书(Facebook)]开发的全球加密货币Diem(原Libra)项目。鉴于数字货币全球治理体系尚不完善,国家政府不得不对各种加密货币加强监管。当然,区块链技术也可为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风险提供更安全、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系统,尤其是去中心化的特点使数据篡改难度变高,任何非法更改皆可被系统立即检测到。[28]因此,该技术在保障网络空间安全上具有应用前景,可为降低网络碎片化负面效应提供技术方案。

第四,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种信息传感器、射频识别技术等装置和技术将物与物、物与人相连接,实现智能化感知、识别和管理。物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29]推动了“万物互联”,也极大地促进了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的相互融合。不过,物联网设备接口和技术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缺乏统一的物联网体系架构可能会限制物联网功能的发挥。目前,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物联网还存在安全漏洞,[30]出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国家政府可能会加强保障本国的物联网设备安全性和具备安全运行所需的独立的基础安全架构。物联网技术能够加快互联网融合的步伐,但它存在的安全隐患也会限制人、物与互联网的连接。

总的来说,新兴技术对网络空间形态影响的两面性体现了碎片化概念的相对性。原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认为,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世界正在经历一场划时代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还改变了政治空间的维度,以致我们所处的新时代面临着三种极性对立:“全球化”与“本土化”、“集中化”与“分散化”以及“一体化”与“碎片化”,两种相反的力量持续相互作用。[31]在罗西瑙看来,全球化是“碎片化”和“一体化”(integration)的双重过程,为描述这种分裂与融合并存的趋势他还创造了一个新词:分合(fragmentation),[32]以此折衷概念来阐释日益复杂的全球关系。在网络空间,“碎片化”与“一体化”两种力量相互抵消,数据主权化、数据本土化和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非中心化与数字全球化、数字基础设施网络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能量守恒。

(二)引起网络碎片化的技术原因

新兴技术发展引发网络空间碎片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前沿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不兼容,客观上阻碍了各国之间的网络连接与融合。 新技术的出现引发新旧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兼容的问题,并且带来了新的安全漏洞,从而阻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进程。在最初提出“互联网”概念时,一个指导性愿景是互联网上的每个设备都应该能够与任何其他设备相连接,但目前技术上仍存在诸多障碍。在网络空间,每个连接到网络的设备都有一个网际互连协议,即IP(Internet Protocol)地址,便于所有计算设备之间彼此识别并进行相互通信。《互联网协议》的第一个主要版本《互联网协议第四版》于1981年问世,采用32位网络寻址构架,是世界范围内被广泛 部署的互联网基础协议。随着互联网连接设备的激增,网络空间地址压力越来越大,2019年11月25日,全球43亿个《互联网协议第四版》地址已经耗尽,没有更多的《互联网协议第四版》地址分配给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其他大型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于是IP地址长度被扩大到128位,即《互联网协议第六版》,以替代现行版本《互联网协议第四版》。当前,全球各国都逐渐开始布局《互联网协议第六版》,由于不同国家之间部署进度不均衡,互联网协议无法兼容和互通,以致网络碎片化风险增加。[33]

第二,全球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与资源分配不均衡。数字技术在扩大人类视野的同时,塑造了国与国之间的敌友关系,也加剧了全球网络空间技术和资源分配不均衡以及各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权利的不平等。[34]网络空间基础设施的国际联系和依赖性远远大于其他基础设施,[35]一国网络空间能力越低,在信息和通信技术上就会越依赖他国,被他国干涉和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就越高。长期以来,网络超级大国凭借其在信息网络技术上的优势、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掌控力、在国际网络规则上的主导权以及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话语权,不断对他国网络主权进行干涉,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网络空间监控等。那些在网络技术和基础设施方面处于劣势的国家往往采取防御型网络空间战略,以维护本国的网络安全与主权。由此可见,这种由技术发展造成的国家之间资源分配不均客观上增加了网络空间碎片化的风险。

第三,网络空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效率不匹配,现有的全球治理机制及体系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技术和创新需求。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带来诸多挑战:数字经济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技术及保护机制、互联网与物联网基础设施分配原则、网络空间道德伦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理念的滞后都有可能降低网络空间的治理效率。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较低的技术门槛使其存在安全漏洞,以致网络空间容易成为被攻击的目标,网络技术经常被滥用。譬如,2018年政治咨询公司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sis)的丑闻被爆出,美国社交媒体平台脸书将数千万用户数据泄漏给剑桥分析,用于帮助特朗普赢得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该事件反映了技术的进步并没有及时解决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问题。此外,对科技数字巨头监管存在漏洞、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和网络攻击等,都是网络空间治理效率低下的表现。综上分析可得出,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重新定义了网络空间的形态。新兴技术本身既可直接塑造网络空间,也可间接作用于网络空间。在新兴技术趋势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推动全球网络互联互通的同时,也加剧了在互联网发展和治理过程中出现的传统利益相关者和新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斗争,由此产生的行为体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是导致全球网络空间分裂的重要政治原因。

三 技术赋权的非均衡性加速网络碎片化

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是通过对网络空间行为体赋权来影响网络空间政治格局的。新兴技术在出现后给网络空间行为体的选择和行动创造了同等的可能性,但是,行为体本身的能力、认知和实践差异,以及掌握技术能力的时空差异,造成了网络空间行为体空间控制能力的差异。[36]技术对网络空间行为体赋权的途径,基本上包括增加行为体对网络治理模式的自主选择权、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平等参与权、对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的司法管辖权和对网络安全的防卫权等。获得这些权力意味着拥有更多控制网络空间的手段,被技术非均衡赋权后的网络空间行为体的力量失衡,形成了复杂且无序的网络空间。

(一)新兴技术赋权网络空间行为体

第一,新兴技术给国家政府提供了更多限制和管控网络空间的手段。随着新兴技术的日益成熟和网络空间的日益扩大,各国的监管机构越发受制于过时的法律政策和有限的管控能力。[37]新兴技术极大地促进了信息、技术、数据、资金和人才的跨国流动,但是,对跨境数据流动、跨国平台企业和跨境数字基础设施等的治理对各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提出了挑战。而且大多数国家政府正在加快提升本国的数字技术水平和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以减少对他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技术的依赖,防范他国干涉本国的网络主权。与此同时,新兴技术也为国家政府提供了管控网络空间的手段,使许多政府职能变得更加高效和便捷。随着网络空间战略意义的提升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的增加,国家开始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手段来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新兴技术有助于政府全面、准确和及时地掌握网络空间的各种信息,增强政府治理互联网和网络空间的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为了提升国家应对信息技术和新兴技术能力,国家政府还重视培养互联网技术人才,大力投资高科技企业研发,力图缩小与数字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提升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总之,新兴技术可以提升国家自身的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和满足本国人民生活需求的能力,也有助于国家在现实世界的权力和权威向网络空间过渡。

第二,科技巨头凭借其在互联网领域的技术优势,给政府在现实和网络空间的权力造成巨大威胁。在传统全球治理机制中,国家政府是行为主体,非国家行为体很少被纳入到机制创建过程中,[38]但在网络空间领域,非国家行为体比在现实空间里具有更大的影响力,[39]这其中就包括跨国科技巨头。新兴技术赋予了科技企业在现实世界和网络空间更大的权力,重塑了企业与政府之间在这两个空间的权力关系。2021年1月,在美国国会大厦遭到大规模冲击后,美国10余家社交媒体平台先后以特朗普涉嫌煽动国会大厦暴力事件为由对其账号进行封杀,值得注意的是,控制特朗普言论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社交平台,这凸显了数字科技企业在言论监管方面的强大影响力。虽然科技企业在网络空间的权力急剧扩大,但依然受制于国家在现实空间的权力。[40]鉴于互联网领域涉及的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的特殊性,科技巨头很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潜在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通过加强相关的反垄断立法来规制平台经济中出现的垄断问题。2020年10月,美国司法部和11个州宣布对谷歌(Google)公司发起反垄断诉讼,指控谷歌利用反竞争行为,维护其在搜索引擎和线上广告领域的垄断地位。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交 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个草案,旨在加强对欧盟境内运行的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进行监管,以捍卫欧盟的数字主权。虽然科技巨头企业在网络和现实空间的权力极度扩张弱化了政府的权力,但两者的利益偏好并非始终处于对立关系。国家政府对本国科技企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保证国家数字基础设施自主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应对外国科技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且,企业也可通过向政府出售互联网平台服务、云计算服务等获得巨额收入;国家政府可借助本国科技企业的专业知识来提升国家治理网络和维护网络安全的能力,增强国家在全球网络空间中的地缘政治影响力。外国的科技企业往往被其所属国 “武器化”,对他国展开在网络与现实两个空间的地缘政治博弈。例如,全球四大科技巨擘GAMA(Google、Amazon、Meta和Apple)都来自美国,美国正是借助它们的全球影响力来维护其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主导地位的。随着新兴技术不断推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政治融合,科技企业与国家政府在这两个空间的权力博弈将决定未来网络空间发展态势。

第三,一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凭借其专业和技术优势,在全球网络治理中的影响力有时甚至超越了国家。与国家政府相比,政府间组织具有跨国性,能够更好地协调与解决全球网络治理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互联网协议地址最初是在美国政府合同下由互联网号码分配当局(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 IANA)来分配,随着互联网的全球普及,国际上反对美国独自管辖互联网的声音越来越多,因此,美国政府于1998年将互联网域名管理权移交给了非营利性国际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由这一机构负责在全球范围内对互联网唯一标识系统及其安全稳定进行协调。该机构主要由互联网协会的成员组成,集合了全球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精英与学术专家,在全球空间治理中发挥了巨大的技术优势。当时,美国没有把这一管理权交给中国与俄罗斯呼吁的联合国国际通讯联盟,既是为了维持美国对该领域的影响,也是为了限制其他国家政府对互联网及其技术基础的控制权。由此可见,一些政府间组织在网络空间权力的提升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技术优势的国家仍然可以通过制定政府间组织中的标准和规则来影响网络空间发展态势。

第四,新兴技术赋予网民个体或群体在网络空间更多的参与权与话语权,影响超出了网络空间。鉴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和跨国性,新兴技术赋予了普通个人更多的信息自由,人们更容易通过互联网平台表达其观点与思想,影响并塑造其他网民的认知与行为,甚至改变社会与国际秩序。例如,5G等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缩小了政府官员、知识精英与普通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和信息传播权的差异。[40]2013年6月,美国前中央情报局技术分析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曝光了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棱镜计划”,不仅引爆了全球网络安全危机,还以一己之力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关于数字时代个人数据隐私问题的深刻讨论。再就是人工智能正在给广大公众和社会媒体赋权,[41]源自广大网民个体的海量数据为指导机器行为和认知提供了决策基础。2016年,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一组“数据主体权利”为欧盟居民提供了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同时也应看到,网民在网络空间主导能力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也给国家网络舆论监管和网络安全治理能力带来巨大挑战,比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发展为黑客组织或个人提供了新的网络攻击手段,严重威胁国家的网络安全。

(二)网络空间行为主体间的权力博弈

全球网络空间内部权力分配不均、实力对比变化造成了当前全球网络空间无序的状态。各行为体间的权力与利益分歧不仅普遍存在于不同行为体之间,也常见于同类行为体之间,也就是说,不仅存在于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也存在于国与国之间,科技企业之间以及国家间组织之间。网络空间各行为体为了维护其在网络空间的权力和利益,努力扩大其与其他行为体在信息、网络技术拥有程度、应用程度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差距。在技术给网络空间行为体非均衡赋权后形成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和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两种基本的权力博弈模型。

第一,国家政府极力寻求其在网络空间与在现实空间权力的平衡,以致国家之间在网络空间的权力博弈不断加剧。技术能力是国家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保障,新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赋予国家政府更多的资源和手段,既能扩大也能缩小国家之间网络空间能力的差异。而且现实世界的国家间竞争与博弈逐步渗透到了网络空间。长期以来,美国以其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优势作为重要手段,维护其制定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主导权、在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及全球网络空间的霸权地位,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美国不断增强的网络军事能力和不断强化的网络威慑战略加剧网络空间的军备竞赛,这非但不会让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变得更加开放和自由,反而会让感受到美国强大网络空间军事力量威胁的国家加速将其网络空间纳入到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中。[42]当美国不断强化其在全球网络空间的主导权时,中国等新兴网络大国越发不满于当前网络空间资源占有和参与治理不平等的现状,以致传统网络强国和新兴网络大国跟其他主要网络空间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偏好结构经常出现冲突和对立的局面。中美在网络空间的利益偏好影响着他国对互联网治理机制的选择,[43]以致全球网络空间形态及其治理机制不断走向分化。

第二,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充满利益分歧与权力博弈,主要围绕网络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和治理议题等展开。其一,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治理观念上产生严重分化。在穆勒看来,“网络碎片化”争论的实质为“数字世界里一场有关国家主权未来的权力斗争,它不仅关乎网络的发展与未来,还关乎地缘政治、国家权力以及全球治理的未来”。[44]当前国际社会在网络治理观念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网络主权肯定论与网络主权否定论。[45]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即国家是否对网络空间具有管辖权和治理权。网络主权肯定论者将网络空间视为“国家私域”,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空间应处于国家政府管辖范围之内。相反,网络主权否定论者则崇尚网络无政府主义,把网络空间视为“全球公域”(global commons),强调网络空间的独立性,支持网络空间“自治论”,反对政府或其他集团对网络空间进行法律或技术管制。在网络主权否定论者看来,国家政府以网络安全和主权为幌子,试图把互联网收编(alignment)到自己的管辖边界之内,[46]通过控制本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字流在互联网上叠加地缘政治边界,[47]违背了全球网络自由和开放的精神,加剧了全球网络分裂对抗的局面。对此,网络空间主权肯定论者反驳道:倡导和实践网络主权并不否定网络空间的连通性,也不意味着会封闭或割裂网络空间,是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空间的开放与自由。那些渲染和夸大碎片化后果的多是国际组织和技术领域的专家,那些把网络碎片化形容为“互联网的终结”[48]抑或“引发一个充满矛盾的逆全球化”的论断企图通过夸大网络碎片化的风险来阻止政府对境内网络空间的管控,[49]维护其在网络空 间治理中的主导权。事实上,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治理理念的差异导致网络空间治理机制进一步分化。

其二,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上分歧明显。当前,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涉及三大阵营:第一大阵营支持“多利益攸关方”(multistake-holder)模式,它源于开发互联网的社区,由技术团体、私人部门、公民社会和政府共同参与网络规则和标准设定,虽然该模式具有技术优势,却因其主要被美国技术官僚所控制,不具备国际合法性;第二大阵营赞成由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加强网络管控,虽然该治理模式确保了国际合法性,但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则主张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来保障各国对其网络主权的控制。[50]第一与第二阵营主要纠结于民族国家在全球网络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前者强调企业、公民社会和政府平等参与全球网络治理,后者则强调民族国家在网络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此外,第一阵营的支持者认为“多利益攸关方”模式才能更好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开放性,降低网络和网络空间治理机制碎片化。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的不平等加剧了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的治理主导权之争。

其三,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在具体网络治理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国家更注重数据安全和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问题,非国家行为体则更注重 网络自由和网络成本等问题。网络空间议题内容复杂化,会增加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协作难度。数据治理作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议题,综合了基础设施、标准化、法律、社会文化、经济和发展等,几乎涵盖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所有议题。以数据和跨境数据流动为例,从企业与国家层面来看,互联网巨头企业通过数字平台收集在线用户数据,利用其获取巨额收入,从中获得的数据垄断地位限制了政府在数字环境中的立法和执法能力,迫使国家政府加强管控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从企业与个人层面来看,数字公司提供的“免费”数字服务并非真的免费,它往往以用户的数据隐私为“报酬”,全球科技巨头对用户数据的无限制挖掘对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构成巨大威胁;从国家与个人层面来看,数字监控技术给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保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但也引发了公众对数据泄漏和个人隐私信息被滥用的担忧。

(三)引起网络碎片化的政治原因

在被新兴技术不均衡赋权后,网络空间行为体之间的权力与利益博弈使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秩序包含三个构成要素:为国家提供行为标准的国际规范、指导国际规范制定的主导价值观以及约束国家遵守国际规范的制度安排,[51]鉴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深度融合,它们同样也是构成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关键要素。在传统地缘政治空间中,国际秩序主要由大国建立,在构建全球网络空间国际秩序过程中大国同样发挥着核心作用。[52] 不同于现实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权力差距正在缩小,网络空间各行为体权力结构的变化进一步增加了它们就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机制等达成一致的难度。当前网络空间无序化正是由于全球网络空间共同价值观、公认的国际规范以及制度安排的不同程度弱化或缺失造成的,这也是导致网络空间碎片化趋势加剧的根本原因。

第一,统一的约束网络空间行为体的国际规范的缺失。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确定了以国家主权为原则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而互联网带来的跨境与跨空间实践极大地分割了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缺乏与全球互联网的技术互操作性相对应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法律规范,网络空间中各国的司法辖域模糊不清,管辖权冲突不断。《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各会员国国主权平等的原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间的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然而主权国家平等这一国际规范并未被多数网络行为体纳入到网络空间,以致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定缺少统一的顶层设计和科学的规范标准。在新兴技术出现后的技术标准空白期,相关国际组织及行业公司巨头,甚至是网络强国争做网络技术新标准制定的引领者,导致各方在新技术标准制定中权力结构面临新的调整,增加了形成统一技术标准和国际规范的难度,进而影响网络空间总体治理格局的进程。[53]美国作为互联网的缔造者,凭借其领先的信息技术水平和在网络空间治理机制中的强大影响力使得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处于无序、不平等的状态,它的“清洁网络”(clean network)计划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和个人自由,实则是为了把中国的科技公司从美国的网络空间中清除出去,通过建设“数字柏林墙”来维护和巩固其网络霸权,既损害了开放、公平的网络环境,又加剧了网络碎片化。[54]

第二,全球网络空间行为体共同价值观的缺失。网络空间由诸多行为体构成:国家、国际组织、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用户,作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载体的互联网,正在成为具有多元和异质价值观的网络空间行为体间进行权力和利益博弈的平台。当前,全球网络空间被诸多对立的价值观充斥: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全球网络空间是公域还是私域之争以及网络空间意识形态对立等。“网络公域”的主要倡导者——美国把网络空间视为不受任何一个国家所支配的区域,将对互联网的管控视为对“全球网络公共空间”的攻击,呼吁建立鼓励各国尊重全球网络公域的行为规范。[55] 实际上,借助“网络自由主义”美国将其直接干预他国网络主权的行为合法化,遏制新兴互联网国家的崛起,巩固其网络霸权地位。在观念上,中国将网络空间视为国家主权的延伸,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属于政府合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的职能,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控具有合法性。谷歌前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预言,未来将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分裂网”,即一个由美国主导,一个由中国主导的双轨互联网形态。[56]对跨境数据流、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进行管控的方法源于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形成了网络空间的“两极”世界。

第三,多元并包的全球网络空间制度安排的缺失。加强互联网治理是避免网络碎片化的关键,解决数据权属和数据治理问题可以降低网络空间碎片化程度。[57]当前,世界范围内还未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治理框架,其中存在三种相互竞争的数据治理模式:强调私营部门对数据控制权的美国模式、重视政府对数据管控权的中国模式以及强化个人数据权的欧盟模式。[58]如果国家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上无法在数据治理模式上达成共识,很难建立一个有效的全球数据治理框架。另外,与网络碎片化争论相关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主要涉及自由主义模式、多利益攸关方模式、多边主义模式和威权主义模式。网络自由主义者主张完全开放和自由的网络空间,反对国家政府和组织团体对互联网过度监管;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组织发起的多利益攸关方式属于一种新自由主义模式,该模式强调企业和公民社会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多边主义模式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即强调在全球网络治理中坚持多边主义的重要性;互联网治理的威权主义模式强调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手段对互联网进行管控。[59]以上几种模式没有跳出全球治理中以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为治理主体的三种基本模式,不同利益主体代表的不同制度模式间的对抗正在 阻碍全球网络走向统一和规制化。

四 未来网络空间发展趋势及挑战

新兴技术自身对网络空间形态的双刃剑效应(内生效应)和新兴技术引发的对网络空间行为体的非均衡性赋权(衍生效应),共同决定了未来全球网络空间“碎片化”趋势。在新兴技术加速网络空间碎片化进程中,全球网络空间行为体间的权力结构、制度建构,以及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皆发生深刻变革。

(一)未来网络空间发展趋势

随着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未来网络空间形态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趋势一:未来网络空间会呈现“碎片化”和“一体化”两种对立的发展趋势。这一则是由新兴技术对网络空间的双面效应决定的,二则是由新兴技术给网络空间行为体的非均衡赋权决定的。新兴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会加速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政治融合和加剧全球网络主权博弈,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全球各国不得不加强对新兴技术、网络空间和数据流动的管控,从而加速未来网络空间碎片化。同时,尽管网络空间多元利益行为体在网络治理理念、治理议题和治理模式上存在诸多冲突与矛盾,鉴于网络、数字全球化赋予网络空间行为体的发展机遇和竞争优势,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则会继续维持网络与数字空间的开放与互联,这将有利于全球网络空间的进一步融合。

趋势二: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逐渐渗透到现实政治、经济与社会中,网络地缘政治博弈在加剧,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会逐渐增强。[60]数字技术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全球围绕数据和数据治理的博弈日益高企,数字博弈作为大国地缘博弈的新焦点正在加剧网络碎片化。尤其是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涉及国家安全,数据治理原则导致产生不同的派系,譬如,西方国家希望为数据治理设定新的标准和规则,中国和俄罗斯往往被排除在外,严重阻碍统一的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形成。

趋势三:新兴技术发展趋势下,国家政府也是防止网络空间无限碎片化的行为主体。网络强国的主导权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新兴技术赋予的巨大权力,其中就包括具有高度连接性的全球网络空间,为了维持其在网络空间规则的主导权和控制权,网络强国会继续推动国际社会互联网化,其他国家会借助政策与法律重塑和保护本国网络空间“领土”,同时竭力扩大“域外”管辖范围,谁在网络空间占有的“领土”越多,可供使用的信息和数据资源越广,谁的网络能力(cyber power)就越强。国家政府致力于从当前互联的网络空间中获得更多资源和权力,并将其转化为现实世界的影响力。虽然国家行为体间的博弈会导致网络空间治理碎片化,但也是构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主要推动力。[61]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自应对,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二)网络空间碎片化对网络空间秩序的挑战

在新兴技术加速网络空间“碎片化”进程中,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面临高度复杂性,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形成充满变数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断更新和突破的技术与应用将重新定义国家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的权力关系,网络空间及其治理机制碎片化将会导致网络空间行为体权力结构发生深刻变革。21世纪的权力除了在不同国家间转移以及权力从国家行为体向非国家行为体流散两种趋势外,[59]网络空间还出现了权力从非国家行为体回流主权国家的现象。虽然科技巨头能够借助技术优势在网络空间与政府展开地缘政治角逐,不断从国家政府手中夺取对网络与数字世界的控制权,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加强对国内外大型互联网企业采取反垄断措施,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权力不断上升。那些控制核心网络信息技术,主导国际数字秩序与规则、网络技术标准的网络强国,会在制定全球网络空间国家行为规范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并决定全球网络的形态。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网络主权博弈导致网络空间力量对比处于持续变化之中。

第二,在新兴技术加速网络 空间碎片化进程中,网络战争、网络间谍和网络犯罪等活动不断对民族国家的网络安全与主权发起挑战,公平、合理、有 效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方案严重受阻。俄乌冲突背景下,俄罗斯在增加审查国内网络的同时,加快断开与全球互联网的连接。法国数字事务特使亨 利·维迪尔(Henri Verdier)在接受彭博新闻社采访时指出,俄乌战争正在加速“分裂网”的到来,这是对处于相互竞争的政治集团控制下的全球网络空间的强制划分。在维迪尔看来,俄罗斯脱离全球互联网将产生严重后果:在与全球网络隔绝后,外国网络攻击不再对俄罗斯构成威胁,不再受全球网络治理规范的管制与约束的俄罗斯对他国进行网络攻击的成本随之降低,那么实施更具破坏性的网络攻击的可能性将会增加。[60]这将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 推进网络空间武器化和军事化,给全球发展和国际秩序带来严峻挑战。

第三,网络碎片化过程中,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冲突相互交织,使得网络空间地缘政治博弈更加复杂化,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陷入困境。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行为体越多,利益诉求不同点越多,共识越难达成,越不利于国际社会携手推动和创新网络空间治理机制。鉴于大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关键性作用,大国间的矛盾激化和对抗加剧会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形成阻碍,导致各国在网络安全与治理议题上无法展开有效合作。中国作为新兴网络大国对美国主导的网络空间制度安排采取讨价还价的策略,由于中美之间政治、经济和战略博弈与冲突,美国竭力打压中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利益诉求,从华为孟晚舟事件便可看出美国的网络空间控制权焦虑。为了巩固和加强美国的网络空间技术优势和网络空间规则制定权,拜登政府于2021年3月发布《临时国家安全战略指南》,在国际层面,美国增强与盟国在网络空间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合作,并加快中美网络空间“技术脱钩”,[61]不利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五 结语

从新兴技术视域下探究网络空间碎片化现象,可以发现:新兴技术本身对网络空间形态具有双刃剑效应,对网络空间行为体的非均衡性赋权,以及行为体间在网络治理理念、治理议题和治理模式上的冲突与博弈加剧,共同加速了网络空间碎片化。未来网络空间将继续呈现“碎片化”和“一体化”两种对立的发展趋势。在新兴技术加速网络空间碎片化进程中,网络空间权力格局面临新的挑战,国家网络安全与主权面临严峻挑战,网络地缘政治博弈日益复杂,致使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陷入困境。

对中国而言,推动网络空间由“碎片化”转向“规制化”以及维护安全、有序和开放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需要中国在未来网络空间战略中同时兼顾好安全与发展两个问题。第一,中国应积极开展双多边网络治理合作,在维护和完善多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机制的同时,与各国共同探索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方案,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在此,“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构建全球网络空间秩序提供了价值基础,也为制定全球网络空间国际规范提供了蓝本和借鉴。该理念的核心在于互联互通,共享共治,[62]主张各国享有平等参与互联网治理的权利,支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和公民个人等各利益攸关方的沟通与合作,可以有效化解网络空间行为体间在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上的冲突,降低治理机制密度和协调规则间的分歧,减少冲突型碎片化发生的概率。

第二,中国应大力发展网络信息与数字技术,将技术纳入到应对网络空间碎片化风险的解决方案中,为提高自身的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以及推动全球治理机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当前,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如互联网企业、跨国数字平台、技术社群等,凭借其技术优势与国家政府在网络和现实空间争夺主权,并展开地缘政治角逐。鉴于此,中国应加大培养网络安全与技术人才,为提升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实现整体动态开放的网络安全提供有力支撑,[63]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网络安全和数字经济利益,提升中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建设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三,在确保国家网络主权与安全的基础上,中国应重视联合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主导地位,[64]积极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全球跨境数据流动,使全球各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在新兴技术加速网络空间碎片化进程中,为了使网络空间中的不同法律和规范共存,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跨国性的程序规范和互操作性的治理机制,来缓解网络空间行为体间在虚拟网络空间的边界冲突。这便需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各国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行为规范,联合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且最具广泛合法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充分协调网络空间不同治理主体和治理机制平台的运作,提升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效率,重塑网络空间全球秩序。鉴于新兴技术的阶段性和政府性不可逆,以及全球数字主权博弈加剧,完全开放和自由的互联网将不再复返。也或许网络空间碎片化现象只是人类文明发展长河中的短暂一瞬,未来还将涌现出更多意想不到的新技术,在构建人类赖以生存的有限地理空间与无限网络空间的同时,重新定义网络空间行为体在世界政治中的角色。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将借助新兴技术共塑全球互联网的未来,共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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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ccenture,“‘Digital Fragmentation’Poses Threatto Businesses'Global Growth and Innovation According to Accenture Report,” December 6, 2017, https://newsroom.accenture.com/news/digital-fragmentation-poses-threat-to-businesses-global-growth-and-innovation-according-to-accenture-report.htm, 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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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意碎片化”指某人有意识地决定限制和管理其接触全球互联网的机会,诸如垃圾邮件过滤器、防火墙和被阻止的网址列表等;“无意碎片化”指由于故障或技术上的不兼容或硬件上的障碍,使得互联网不同部分无法互连,如切断电缆、设备故障或停机造成的暂时性失去连接,抑或使用的协议或应用程序无法兼容等都属于无意碎片化。
[15]Milton Mueller,Will the Internet Fragment?p.28.
[16]Ibid.,pp.26-33.
[17]2021年10月,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其《2021年数字经济报告》中,将“政府碎片化”解析为“政治碎片化”(PoliticalFragmentation),主要举措包括:因内容问题进行过滤和封锁、实施数字保护主义阻碍用户进入或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或工具、要求数字在本地处理和/或保留、禁止某些商业数据越境转移、实施国家互联网领域主权战略等。
[18]William J. Drake, etal.,“Internet Fragmentation: An Overview,” World Economic Forum,Future of the Internet Initiative White Paper,January 2016.
[19]网络空间“武器化”意指把互联网或网络空间当作武器,以获取战略博弈优势和维护国家利益,影响网络空间战略稳定以及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建立。
[20]研究互联网最具代表性的方法是网络分层法,计算机科学中主要有两种网络分层方法:一种是五层因特网协议栈——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链路层和物理层;另一种是开放式系统互联模型(OSI)七层因特网协议栈——应用层、表示层、会话层、传输层、网络层、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由于网络碎片化不仅存在于技术层面还存在于政治和人的层面,因此本研究采用了五层分层法,并对其做出调整:一是将物理层和链路层合并,二是添加了内容与交易层,以便更好地描述由政治和社会互动因素产生的碎片化行为,此类分法可参见 William J. Drake,etal.,“Internet Fragmentation:An Overview,”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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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郎平:《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形成机制》,《国际政治科学》2018年第1期,第52页。
[50]耿召:《网络空间技术标准建设及其对国际宏观规则制定的启示》,《国际政治研究》2021年第6期, 第128页。
[51]Jacob Mchangama and JoelleFiss,“The Digital Berlin Wall:How Germany(Accidentally) Created a Prototype for Global Online Censorship,”Justitia,November2019;“数字柏林墙”最开始用于描绘德国《网络执行法》(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NetzDG)对网络自由的影响,表明标榜“网络自由主义”的西方民主国家也开始限制网络自由。后来,随着“数据民族主义”、“数据本土化”、“数字主权”等的加速兴起,该词被用于形容民族国家在数字世界筑起的相互隔离的壁垒,尤指特朗普政府企图通过对华为5G的制裁与打压、对TikTok(抖音的国际版本)和微信的禁令以及实施“清洁网络”计划在中美之间建立数字障碍。
[52]U.S.Department of State,“Remarks on Internet Freedom,”January21,2010,https://2009-2017.state.gov/secretary/20092013clinton/rm/2010/01/135519.htm,2022-07-18.
[53]Lora Kolodny,“Former Google CEO Predicts the Internet WillSplitinTwo-And One Part Will Be Led by China,”CNBC,September20,2018,https://www.cnbc.com/2018/09/20/eric-schmidt-ex-google-ceo-predicts-internet-split-china.html,2022-07-20.
[54]JosephS.Nye,“Internet or Splinternet?”
[55]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21,p.172.
[56]罗昕:《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变迁、关键挑战与中国进路》,《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4期,第176-188页。
[57]蔡翠红:《国家-市场-社会互动中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第110页。
[58]郎平:《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形成机制》,第50页。
[59]Joseph S.Nye,The Future of Power in the 21st Century,NewYork:PublicAffairsPress,2011.
[60]Katrina Manson,“Russia'sInvasionIs Accelerating Splinternet,French Envoy Says,”Bloomberg,March 21,2022,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2-03-21/russia-s-invasion-is-accelerating- splinternet-french-envoy-says,2022-07-26.
[61]凌胜利:《拜登政府对华网络空间政策与中国应对》,《和平与发展》2022年第1期,第38-57页。
[62]《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全文),2015年12月16日,https://2019.wic-wuzhen.cn/web19/wlqg/zwln/201908/t20190822_10862332.shtml,2022-07-26。
[63]李杰等:《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 实现整体动态开放的网络安全:专访中国工程院院士、网 络 与 信息安全专家方滨兴》,《保密工作》2020年第1期,第12-15页。
[64]王明国:《全球治理机制碎片化与机制融合的前景》,第115页。
本文作者:
黄 颖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文章来源:《国际政治研究》(双月刊)2022年 第4期

本期责编:黄丹琳

(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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