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类型学说在近代东亚的传播与重构
2021-10-01 10: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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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治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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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莹,浙江大学历史系讲师。

国家类型学说源于欧美,是关于如何系统地区分和比较不同国家形式的学问,19世纪中叶以降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潮流输入东亚文明圈。相较于中国的进程缓慢和规模有限,明治日本迅速形成了一套内涵丰富的以辨析国体政体关系为主旨的国家类型知识体系。国体政体是否有别、如何区分的争论,虽直接导源于西方的国家形式、政府形式异同问题,但根本症结在于日本以天皇总揽统治权之“体”行立宪政治之“用”后面临君权与民权的纠缠。清季朝野各方从日本引进各类国体政体理论探索改制问题,同样因君权、民权取向的互歧而衍生出彼此互异的国体政体观念。辛亥革命后,因缘君权时代的结束和民主共和的兴起,日本的国体政体学说在中国日趋失去活力,而民初议会政治的破产和主权所有者“民”背后阶级问题的出现,预示着新兴革命力量必须提出真正符合中国新的政治形势和需求的国家类型理论。

国家类型学说是关于如何系统地区分和比较不同国家形式的学问,自古希腊以来,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经典议题。现在中国的政治学、宪法学著作教材一般也设有专门的章节介绍国家形式问题,而且大都根据新中国成立后通行的国体政体理论,将西方的国家分类知识统称为政体学说。一些学者注意到,指称国家分类范畴的国体政体概念源于明治日本,清末传入中国,并明确指出:“西方国家类型学中只有对政体的分类,到了日本多了一个分类,即根据国体的分类。”但也有学者提出截然相反的意见,认为在西方的国家类型知识谱系中,“现代主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诞生之后,国体概念与政体概念发生了分离”。暂且勿论国体分类究竟是日本“无中生有”,还是渊源有自,后来研究者对于同一历史事实,竟产生如此对立的看法,说明国家类型学说在以汉字为共同纽带的东亚演变出来的国体政体纠葛相当复杂,至今令人困惑不已。

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类型学说作为西方政治形态的理论解释,传入日本和中国后,不仅成为认识外来政治模式的思想资源,更发挥着指引政制改革的实际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类型知识因应日本和中国历史国情发生的取舍、变异与调适重构,尤其是国体政体思维模式的出现及困扰,集中反映了东亚帝制君权国家移植西式民主体制的曲折进程。

尽管学界对近代日本的国体政体概念与学说的发生演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已有不少的研究,但较少从国家类型学说变迁和政治体制转型的整体视角加以考察,尚未充分揭示国体政体复杂关系的来龙去脉。有鉴于此,本文拟回到国家类型学说在近代东亚文明圈传播的本来脉络,从无到有地探寻和呈现国体政体缠绕的关键节点、实际样态和症结所在。

一、源起:欧美的国家、政府分类知识

国家类型学说在西方源远流长,一般认为最早的系统性论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著作《政治学》。书中根据“最高治权的执行者”的多寡区分不同的政治形态:以一人为统治者,且能照顾全体人民利益的是君主政治;以少数人为统治者,且都贤良,对城邦和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的是贵族政治;以多数人为统治者,且能照顾全邦共同利益的是共和政治。如果以上这些正宗政治的统治者“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则变成僭主、寡头、平民三种变态政治。希腊语用来指称这些政治的概念是“城邦”(ήπόλις)、“城邦政制”(πολιτείας)。πολιτεία除了作为一般政治的通称外,又有共和政治的特定内涵,换言之,“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

在欧洲中世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分类法“一直是政治主题的中心”。拉丁文表达特定地域上对民众有命令权的最高组织、指称各类政治的词语是civitas,res publica,延续古典时代混淆属、种的特点,res publica既指称包括君主制在内的各种政治,又专指共和政治。

进入近代后,欧洲封建制度解体,新型政治体系逐渐形成,各国语言兴起,创造一种能够更加贴切地描述各种与此前明显不同的政治形态的用词,成为迫切的需要。在此背景下,现代意义的“国家”概念应运而生。具有标志性意义和广泛影响的表述,是意大利学者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Il Principe)一书开篇所言:“从古至今,统治人类的一切国家,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随着《君主论》的传播,“国家”(stati,stato)成为“政治研究的核心的术语”。“在十六和十七世纪的时期中,state,etat,staat这些字便出现于英、法、德文的书籍中。”

国家一词诞生后,其内涵渐趋丰沛,一个关键的发展环节是,法国政治学家博丹出版于1576年的《国家六书》(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将主权定义为国家要素。博丹认为,主权绝对且最高,是“保障国家内聚力和国家独立的前提”,并把“作为主权的‘国家’同具体实施这一权力的‘政府’区别开来”。在此基础上,博丹从国家主权归属和政府统治方式两个维度辨别国家种类。在他看来,国家形式有三种,分别是主权由一人掌握的君主制、由全体人民或多数人掌握的民主制以及由少数人掌握的贵族制。就君主制国家而论,如果君主允许所有人参与政治,则是民主政府。如果君主只赋予权贵、富人权力,则是贵族政府。博丹强调:“国家类型和国家所采用的政府类型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而据我所知,还没有人指出过这个差别”。

随着国家、政府概念范畴的出现和流行,国家类型学说的研究对象相应地转变为讨论国家形式、政府形式问题。因各国政治结构和观察视角的差异,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政治学者的观点难期一律。孟德斯鸠出版于1748年的《论法的精神》(DeL’Esprit Des Lois)区分政府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共和政治是全体或一部分人民执掌最高权力(分别对应民主政治、贵族政治),君主政治是一人执政,但遵守法律,专制政治是一人以己意执政,缺乏法律规章。

18−19世纪,欧洲的国家组织急剧变化,引起了政治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研究,德国更是形成了专门分析国家的基础、性质、形式外表以及发展变化的国家学,国家类型学说因此十分发达。

这一时期的国家分类理论,除区分标准依旧聚讼纷纭外,受国家、政府两个概念和分析范畴有无分别的歧见的影响,从一元还是二元的角度区分国家种类的争议愈演愈烈。德国海德堡大学政治学教授伯伦知理的《近代国家学》(Lehre vom Modernen Stat),在国家形式的框架下论述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人的分类理论,并根据国民的权利和参与政治的程度区分国家为自由国、半自由国、不自由国。同样是德国学术背景的那特硁,1882−1890年在东京大学用英语讲授政治学时,一方面介绍了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伯伦知理的国家分类学说以及历史上的家族制、神权制、市府制、封建制、专制君主制、立宪君主制、代议共和制、联邦制等国家形式,另一方面又区分国家形式和政府、政治形式,认为前者因为主权所在的差异而有君主国、民主国之别,后者与主权的行使形式关联,因有无宪法而分为专制、立宪两种类型。

围绕国家形式与政府形式是否有别、如何区分的问题,欧美学界产生了不小的争论。1890年,曾留德攻读法学、政治学的美国学者伯吉斯出版了两卷本著作《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Political Science And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专门针对国家形式、政府形式的异同展开了细致的讨论。

在伯吉斯看来,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要素,也是区分国家、政府两个范畴的关键所在。简单来说,国家拥有主权,政府只是国家机关,国家在政府之上。他特别强调,欧洲尤其是德国公法学家往往混同国家、政府,而由于美国是通过革命建立全新的政权,对国家和政府进行了清晰的区分,美国学者应当跳出欧洲理论的窠臼,创造贴合自身国情的学说。所以,伯吉斯区分国家形式与政府形式,认为国家形式根据主权归属的不同,分为主权为一人所有的君主国、为少数人所有的贵族国、为多数人所有的民主国。政府形式有4种分类法:(一)以国家、政府是否混合为标准,区分为直接政府、间接政府;(二)以政府权力是集中抑或分配为标准,区分为集权政府与二重政府,或合一政府与协作政府;(三)以执政掌权者的任期为标准,区分为世袭制与选举制;(四)以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为标准,区分为总统制与议会制。其实,欧洲也有区分国家形式与政府形式的观念,伯吉斯对欧洲学者的批评,并不完全符合实情,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形式、政府形式的二分法在欧美学界不是主流学说。

欧美国家类型知识的演化轨迹表明,因应不同时期各国国情政制的差异,分类国家的角度和标准不一而足。尽管各种国家分类学说源自对现实政治的观察和分析,但都带有浓厚的理论色彩,无法涵盖世界上纷繁复杂的政治形态,也很难完全符合现实中持续变动的政治体制。不过,国家类型理论的变迁还是反映出欧美近代政治的主题,即关于君主与民主、专制与立宪、国家与政府的分辨。

19世纪中叶以降,以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为型范的西方政制,借助资本主义体系在东亚地区的强势扩张,逐渐成为在与西方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和日本的学习对象,国家类型学说因此备受关注,成为东亚国家探索改制问题的重要思想资源。

二、流变:日本多歧的国体政体理论及中国的引介

道咸以降,伴随着西学的传播,国家分类知识逐渐传入中国。比较早的表述可见于葡萄牙人玛吉士辑译、1847年刊印的《新释地理备考全书》:“欧罗巴中所有诸国,政治纷繁,各从其度,有或国王自为专主者,有或国主与群臣共议者,有或无国君,惟立冢宰执政者。”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等人合译、1865年出版的《万国公法》也写道:“所谓国法者,即言其国系君主之,系民主之,并君权之有限无限者,非同寻常之律法也。”这些论著介绍的政治,即今人熟悉的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共和,后来被王韬概括为君主、君民共主、民主,成为戊戌维新以前最流行的国家分类观念。不过,当时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概念指称这些政治形式,出现了“政治”“国法”“政事”“国政”“国”“政”等多种词语。

由于中国在戊戌变法以前关注“西艺”远超过“西政”,引进的西方法政书籍相当有限,所形成的国家类型学说也相对单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明治时期日本学者积极借助汉译西书和中国古籍大规模翻译欧美各种法政著作,形成了一套更加丰富完备的国家类型知识体系。这除了体现在数量可观、囊括欧美各家各派的法政译著外,更表现在日本创制了大量的新名词来对应西文表述,并试图建构本国的国家类型理论。

日本学者借用汉字“国体”“政体”迻译“国家形式”“政府、政治形式”,国家类型学说因此表现为国体政体理论。因国家、政府异同在欧美本无定论,国体政体有无分别相应地言人人殊,一开始没有引起特别的关注。不过,在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后,受日本固有的尊崇天皇的“国体”意识的影响,国体政体关系迅速成为日本法政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

“国体”一语,在日本原有“特殊的用例”,“本义决非为法律的观念”。江户时代,以会泽正志斋为代表的水户学者“借助日本建国神话等素材,对‘国体’一词作了伦理的、文化意义上的阐述”,将“国体”与神国思想、尊皇思想、大和魂论联系起来,建构天皇的绝对权威和神圣地位。1889年,伊藤博文等人基于“以2500年的国体为基础,吸收世界上通用的立宪政治即议会政治的一部分”的理念,在《明治宪法》中规定“天皇总揽统治权”,为“国体”观念增添了统治权在君的内容。

随后,日本法政学界兴起了解释《明治宪法》的热潮,穗积八束援引那特硁以主权所在及其行使形式为标准区分国体政体的学说,将“天皇总揽统治权”解读为日本实行立宪政体后仍是主权在君的君主国体,使得伦理、文化意味的“国体”与关系到主权所在的法政概念“国体”紧密结合,目的是从法理上巩固和强化尊天皇的“国体”意识,凸显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力地位。穗积八束提倡的国体政体区分理论,在欧美众多的国家类型学说中只是其中一种,传入日本后,因为契合明治政府以天皇总揽统治权之“体”行立宪政治之“用”的理念,迅速成为官方认可的流行观念。

在穗积八束采用国体政体理论解读《明治宪法》后,国家类型学说在日本的传播和发展出现两个重要的转折:其一,原本更多属于学理层面的国家分类知识与现实政治,也就是对《明治宪法》及日本政制的诠释紧密关联;其二,国家类型理论的主题变成如何说明天皇与立宪的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相应地表现为聚讼纷纭的国体政体异同问题。从19世纪90年代末起,持不同意见的日本法政学者逐渐分成两派,一是以穗积八束为首领,清水澄、上杉慎吉等人为追随者的天皇主体派,另一则是以美浓部达吉为首领,副岛义一、笕克彦等人为骁将的天皇机关派。这两派的成员并非固定不变,如市村光惠,本来认同天皇主权说,后来转向天皇机关说。双方根本的分歧在于如何解释天皇总揽统治权、定义统治权主体,前者认为天皇是统治权主体,主张区分国体政体,国体因统治权所在而异,政体因统治权行使形式的差异而别。后者认为国家是统治权主体,天皇、国民都只是掌握国权的国家机关,主张从最高机关的差异类分国家,对于国体政体是否有别、如何区分,则多有异见。

总言之,欧美的国家类型学说本来并不十分强调国体政体的分别,即使有所讨论,也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明治日本一方面改行西式立宪政治,以宪法约束和分割天皇权力,一方面又囿于特殊的皇统思想,规定天皇与统治权合为一体,具有超然至尊地位,如此一来,天皇与立宪体制既相合又相离,相当纠缠,这不仅促成了原本暧昧含混的国体政体关系真正走向分离,而且成为现实政治问题,持续引发激烈争议。“国体政体的纠结不已,说到底是一个日本式的问题。”

日本兴起国体政体争论之时,正值清末中国以日为师的风气盛行,从日本转手吸收欧美法政知识成为趋新群体共同努力的方向。这股潮流最初由维新先锋梁启超进行了开拓性和示范性的尝试,紧接着如过江之鲫般东渡求学的留日法政生积极跟进。受此影响,经日本消化、条理后的法政概念和思想以目不暇接之势映入国人的眼帘,而短时间内的异说纷呈又使得人们眼花缭乱。日本丰富多样的国体政体学说,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迅速流传开来。

1899年,梁启超在《清议报》上译载加藤弘之《各国宪法异同论》、伯伦知理《国家论》,分别介绍了区分政体为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共和的观点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国家分类学说,后一书混用国体政体指称各种国家类型。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研究套用后来流行的国体政体区分观念倒看梁启超此时的国体政体论述,认为与后出定义有一定的距离,反映梁启超尚未掌握国体政体的真正意涵,实则忽视了国体政体在日本法政书籍中本来就不是界限分明。

在如火如荼的办刊译书浪潮下,穗积八束一系的国体政体区分理论也迅速传入中国,而且颇具规模。1900−1901年,雷奋、杨荫杭等留日学生在东京创办的《译书汇编》杂志连载鸟谷部铣太郎的《政治学提纲》,明确提到“统治之实质由国体而定,统治之作用由政体而定”,是目前所见最早区分国体政体的汉文文献。紧接着在1902年,穗积八束的《宪法法理要义》,那特硁的《政治学》,岸崎昌、中村孝的《国法学》相继被翻译出版,这些内容详细的专著,无疑促成了天皇主权派的国体政体区分说的流行。在其后大约10年的时间里,菊池学而《宪政论》、市村光惠《宪法要论》、清水澄《宪法》等一系列著作陆续印行,这些学者对国体政体的具体种类虽略有异议,但都延续了穗积八束的国体政体定义,极力宣扬日本“国体”的特殊性。

1904−1908年,因清廷推行新政急需培养法律、行政、理财、外交等专门人才,驻日公使杨枢与日本法政大学总理梅谦次郎商议开办法政速成科,专教中国官绅,前后共有5班和1期补习科,招收学生1800余人。在法政速成科开设的课程中,笕克彦的国法学、宪法泛论,小野塚喜平次的政治学,美浓部达吉的比较宪法,都讲授了国体政体学说。由于中国留学生普遍不通日语或日语水平较低,法政速成科的教学方式比较特殊,由教习“以东语口授,而令通译人以华语传述之”,并“将每日讲义以东文笔之于书,而令通译人译出汉文”,编成《法政速成科讲义录》。一些法政速成科的学生也将教师的讲义和上课内容编辑出版。通过法政速成科的课程和相关论著的传播,国人逐渐了解到天皇机关派纷繁多样的国体政体理论。

笕克彦的国体政体观念颇为多变。他在《国法学》指出,国家基于自身“最高之人格,自己确认有此统治权”,只能根据行使统治权的最高机关(又称国权总揽者、国权掌握者)的差异,区分国体为国民掌握国权的民权国、特殊阶级掌握国权的贵族国和君主一人掌握国权的君权国。再细分,则有专制民权国、立宪民权国、专制君权国、立宪君权国,等等。笕克彦注意到国权总揽者存在名实背离的现象,特意辨析“国体与政体之区别”,以期更加严谨地观察国家的实际状态:

权力有出于自然者,有出于人为者,而国体大抵主人为言,其范围狭,政体兼自然、人为二者,其范围广。国体系人为而定,故民权国之国体,法定国权在国会,从政体上言,则或国权在国会,或大统领、裁判所等。……自君主国言之,则法定国权在君主,其国体则君主国体,而观其政体,则或在国会、君主、裁判所,或在政党,或在阶级,又所谓自然者也。

也就是说,国体因人为的、法定的国权所在而别,政体则是从事实上何者掌握国权区分国家类型。所以,有的国家可能是君权国体民权政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宪法泛论》中,笕克彦仅根据国权总揽者的差异区分国体,未论及政体。曾在日本大学法律科受教于笕克彦的戴季陶,则在依据乃师观点撰成的《宪法纲要》中提出了另一种国体政体区分说:“国体之区分,由国家总揽者之体裁而定,政体之区别,则由国家成立存在上必要之根本的组织之方法而定者也。如君主、民主之分,国体之区别也,专主、立宪、共合,政体之区别也。”

由此可见,如何分类国家,因视角的差异,标准可以多样。小野塚喜平次的《政治学》也说,“属于国家统治权之本质,常为同一也,故就统治权自身言之,不得分国家”,“以领土之特质,国民之政治、法制、经济、宗教、社交、特性等为标准,得分为无数国家”。他认为,最有名且最重要的是从最高机关的角度分类国家,“一关于其组织,是为国体分类;二其作用之规定,换言之关于活动之形式,是谓政体分类”。“如占最高地位者为一人,则君主国体也,为二人以上,则共和国也”,共和国包括贵族国、民主国。政体则因有无宪法分为专制、立宪。

与穗积八束区分国体政体是为了凸显国体不同,小野塚喜平次认为政体比国体重要。他指出,一般来说,国体关系到“国家体样”“国家构成”,“本为最要”。但从“国家发达之沿革上,及国家活动上、政治实势上”看,政体分类的重要性,“宁可谓出于国体分类之上”。政体可以判断政治的进化退化,“国体分类则不必然”。“挽近来政治上之趋势,非在国体变更,而在政体变更。”有时各国的政治政策、方针,与其说同一种国体有近似点,不如说同一种政体“更有多数之类似点”。

国体政体区分说在小野塚喜平次的政治学体系中占有颇重要的位置。他曾批评一些学者开口执笔便用国体政体等词,但“观念常不明确,盖以政治学发达尚幼稚,佳著绝鲜,以至于此”。言下之意,自己对国体政体的定义是清晰合理的。小野塚喜平次还专门出题“国体与政体之区别如何”,测试法政速成科学生。

在清季接引的日本法政新说中,副岛义一也提倡与小野塚喜平次近似的国体政体理论,其观点可见于曾有澜、潘学海翻译的《日本帝国宪法论》。副岛义一认为,“领地团体之国家有人格,特为统治权之主格”。统治权“由国家之总机关而发表”,此总机关即最高机关(国权总揽者、主直接机关)。因最高机关不同,国体有三种:(一)“某一自然人为其固有之权利,当然践国家最高机关之地位”的君主国;(二)“以依多数人之直接会合及其选举所组织之合议体为国家之最高机关”的共和国;(三)“非纯然君主制国,又非纯然共和制国,而混合此两制度之元素”的混合国。共和国因人民参与政治有无阶级限制而分为贵族国、民主国。相对于“国体为国权总揽者之组织之形体”,“政体为国权总揽者之作用之形体”。“各国之政体虽有种种”,大体可根据“最高机关与他机关共分掌握国权之作用与否”,分为专制、立宪二类。

副岛义一区分国体政体,同样立足于解释《明治宪法》,而且直接批评穗积八束一派的天皇主权说,反对“绝对君权说”。在他看来,日本国家由家族发展而来,皇室与人民以宗族与支族的关系共同组织团体,并逐渐扩张成现在的国家,皇室为此国家团体行使统治权。“此观念古来已有之,为历史上明白之事实,然则国权之主体为国家,此言最合于我日本国体也。”所以,天皇不是统治权主体,而是国家最高机关。副岛义一又强调政体对国体的制约。在他看来,立宪政体的“君主欲发表某范围内之国家意思,苟不依于他机关或受他机关之限制,则不得发表有效之国家意思”,与专制政体君主独揽国权相反,这是“解释各君主国宪法尤为必要之根本的区别点”。

综合比较穗积八束与副岛义一等人的国体政体区分说,双方的分歧不在于国体政体的指称对象,而在于国体政体的定义,也就是君主究竟是统治权所有者,还只是总揽统治权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引申的君主国体与立宪政体的关系。总的来说,副岛义一等人更强调立宪政体对君主国体的限制作用。不过,由于国体政体区分说都承认君主在立宪政体下总揽统治权(虽有统治权主体与最高机关之异),难免带有尊君权的倾向,一些提倡民权的法政学者因此有意反对区分国体政体,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美浓部达吉。

受清末留日法政教育的影响,美浓部达吉的《比较宪法》等多部著作陆续被译介到中国,其独树一格的国家类型理论逐渐为国人知晓。美浓部达吉也主张统治权、国权是国家“固有权力”,君主、大统领等“乃代表国家之机关以行使之,是国权之主体仍属于国家”,故应从国家最高机关的组织区分国家种类。需注意的是,美浓部达吉认为,最高机关是“国家本原活动之机关”,统一国家活动,却未必总揽国权。以日本为例,君主是最高机关,但经议会协赞立法,“议会与君主可立于对等之地位”,立法权不专属于君主,即君主不掌握全部国权。美浓部达吉以一人还是数人组织最高机关为标准区分国体为君主、共和二类,共和有寡人共和、贵族共和、民主共和之别。君主、共和之下,还可以根据专制、立宪等情况细分,但不作为与国体相对的独立范畴。

美浓部达吉关于最高机关、国体的论述,明显针对君主是统治权主体、总揽统治权的观念,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国体政体区分说。正是因为认识到国体政体区分说与君权的关联,美浓部达吉有意混同国体政体,后来甚至明确主张将“国家的统治组织”的分类称作“政体的区别(西洋普遍以form of state,forme de l‘etat,staatsform称之)”。

对于“穗积博士所热心主张,清水、副岛、笕、市村、上杉等诸氏,大体皆与之同意”,并视作“宪法上最重要的根本原理”的国体政体区分理论,美浓部达吉认为“含有重大的谬误,或者前后互相矛盾”。其实,副岛义一等人的国体政体区分观念与穗积八束一脉明显不同,但由于他们都表达了君主国体是君主总揽统治权的观点,美浓部达吉还是视互异的两方为一体,加以批驳:

许多论者之所谓国体的区别与政体的区别,皆为国家组织的区别,决非为不同性质的区别。所谓国体的区别,即是政体的区别。且此等之所谓国体论,往往虽于立宪政体之下,亦尚用主张国家统治的全权无制限的属于君主的论据,以蹂躏宪法的大义,而带鼓吹专制政治的思想,这种观念,有强烈的排斥之的必要。

美浓部达吉的这番话,既表明了他反对区分国体政体的缘由,也揭示了日本近代以来的国体政体异同争议,从根本上来说是尊君权与重民权两条路线的竞争,是日本天皇制与西方立宪制的纠缠在学理上的反映。

受翻译者和阅读者的语言水平不高、法政知识储备不够等因素的影响,国人往往未能洞悉日本纷繁互歧的国体政体理论的来龙去脉及内涵,难免杂糅不同乃至明显对立的观点,多有误读错解。此类情形屡见不鲜。例如,法政速成科第4班毕业生陈启棠编辑的江苏法政学堂讲义《宪法泛论》,一方面参照穗积八束一派的学说,以主权所在及其行使形式为标准区分国体政体,一方面引述美浓部达吉根据最高机关的组织类分国体的观点,没有注意到二者的分歧。看似博采众说,实则一知半解。其实,各种国家类型学说,只要言之成理,自圆其说,并没有绝对的此是彼非。不过,不同的理论之间往往壁垒分明,针锋相对,如果不加分辨,随意混同,则难免前后矛盾。就此而论,清季国人的国体政体认知相当程度上带有浮泛粗浅的特征。

三、调适:清季民初中国的国体政体争议

无论如何,从日本源源不断输入的国体政体理论,还是极大地丰富了清季中国官绅对域外政治制度的认识,更直接构成了当时各种政治力量思考、探索和规划政制改革方案的基本思想框架。时人积极运用国体政体学说呼吁立宪。如驻日公使李盛铎在庚子事变后向清廷建言:“查各国变法,无不首重宪纲,以为立国基础。惟国体、政体,有所谓君主、民主之分,但其变迁沿改,百折千回,必归依于立宪而后底定。”对于君主、民主,李盛铎统称为国体政体,其论述重点放在立宪上。

日俄战争及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后,改行立宪已是大势所趋,革命与立宪之争愈演愈烈,君主与民主孰优孰劣、君主与立宪的关系如何,成为政见、立场互异的各方急需厘清和说明的核心问题,国体政体纠葛随之而来。

清廷以“君权无损”为立宪前提,模仿对象是时人心目中立宪后君主仍保持独尊地位的日本。在载泽和达寿等人前往日本考察政治、宪政期间,穗积八束受邀为他们讲授《明治宪法》,详细地介绍了变政体不变国体的观点。二人完全接受和认可穗积八束的政治理论,达寿更以此解释中国政治和规划改革方向,认为“我国之为君主国体,数千年于兹”,改政体为立宪不可有损君权分毫。这样的理念,既是清廷开启立宪的初衷,也是此后始终坚持的宗旨。

由于穗积八束一派的国体政体理论带有明显的尊君权色彩,不少立宪派健将在了解渐深后有意抵制。1907年初,针对革命浪潮和清廷缓慢的立宪步伐,杨度一方面宣称“国体不可变,惟政体可变”,一方面号召速开国会。杨度虽然也区分国体政体,但观念明显是受副岛义一等人的影响,他甚至认为君主国体下总揽统治权的机关可以是国会。按照日本的国体政体区分说,国会掌握国权的君主制,能否称作君主国体,本身大有可议之处。杨度对君主国体的诠释,表明他对不同的国体政体学说背后所蕴含的君权、民权倾向相当了解,因而特意抹除君主国体与君权的关联。

如前文所述,梁启超对各种国体政体理论大体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既单用政体指称各类国家,也混用国体政体。梁启超对穗积八束一脉的国体政体区分说有明显的疏离感,除在1902年发表的《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一文中简要提及“主权或在君,或在民,或君民皆同有,以其国体之所属而生差别”外,再无相关论述。考虑到以主权所在及其行使形式定义国体政体在当时日本的法政论著中颇为常见,梁启超不难接触到,这样一种疏离,应该是有意为之。后来梁启超受杨度的影响,才真正辨析国体政体,他在1907年10月将政闻社的立场概括为“主张立宪政体,同时主张君主国体”,1910年初又撰写《宪政浅说》,介绍区分国体政体的学理,观念与副岛义一基本相同。梁启超虽然主张中国实行君主国体,但从他当时积极提倡民权来看,显然也是认可在君主国体下弱化君权的路线。同样是君主国体立宪政体的名义,受学理互歧和现实诉求相左的双重影响,清廷与立宪派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两种对立的改制方向。

日本的国体政体区分理论原本是为了说明立宪无损君主总揽统治权,对革命党来说,自然没有吸引力,甚至成为反对君主立宪的重要理据。汪精卫根据副岛义一等人的国体政体区分说指出,“宪法者,关于政体之问题,而非关于国体之问题”,立宪无法使最高机关由君主变为国民,而只要君主存在,能否真正立宪都成问题。也就是说,君主国体必然约束立宪政体的发展,改政体以变国体为前提。

由于清廷固守君权,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后,立宪派与革命党通力合作推翻帝制,确实证明了汪精卫的预言。经过4个月的南北对峙,1912年2月12日,清帝颁布退位诏书,宣告:因清廷与民军“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于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诏书明显混用国体政体。这多少也说明,当不再需要用国体政体区分说强调君权独尊后,国体政体的分别也就不是那么重要和引人注目了。

民国成立后,基本延续了清末的国体政体知识系统,国体政体的意涵指称仍然充满歧见。1912年2月28日,曾经留英学习政治学的章士钊在《民立报》刊载文章《国体与政体之别》,参考伯吉斯的观点,区分国家与政府、国体与政体,认为辛亥革命后,“统治权骤由一人移于人民,是人民即国家也。惟有国家矣,而政府尚无有也。有国体矣,而政体尚无有也”。“平民国是吾国体”,“有是国体不必即有是政体”,“吾国当采何种政体,乃今之政家第一绞脑之题”。紧接着,他又在3月1日发表《论平民政治》,基于“民德民智之不进”的顾虑,正告国人“吾国诚为平民国家矣,而不可造一极端的平民政府”,“不当采绝对的平民政治”,“当造一贵族政府”,以“多数政治之国”“运用少数政治之精神”。所谓贵族,“非以伪造之资格定之,乃全出于材能之异众”。

1912年3月23日,因湖北省议会与江苏省议会通电讨论改造参议院时,从政体——“宪法与选举法,无中央政府、议会即无从出之”和国体——“联邦制度或统一制度,问题甚大,须即早决,统治之权乃定”两个方面,阐述民国议会亟须成立,章士钊有感而发,撰文《再论国体与政体之别》,指出该电文对于“政体与国体,皆含歧解”,是时人不明“国体政体之分”的表现。章士钊继续引用伯吉斯的学说,强调国体因统治权所在的差异而分为君主国、贵族国、平民国,政体与“实施统治者机关若何”相关,“夫实施统治之法,绝不一致,于是区别政体之原则亦即繁多”。“单一制与联邦制,乃政体之事,非国体之事”,“鄂议会电文中之政体,乃政治进行之程叙,与政体相去远也”。

其实,湖北省议会电文里的“政体”,主要指向宪法与选举法,也就是立宪制度,国体指称统一制与联邦制,也是常见用法。章士钊为了提倡平民国体贵族政体的政治主张,视伯吉斯主张的“国体政体之分”为“治国者之锁钥”,无视当时存在多套不同的国体政体学说。

尽管章士钊对“国体与政体之别”再三致意,在报纸上反复解释,还是无法统一纷歧的国体政体观念。1913年,北京政府召集国会制订宪法,掀起了一股私拟宪法的热潮。不少人撰拟的草案都有“中华民国为共和国”的条文,但对于这项规定是国体还是政体,则认识不一。王宠惠认为这是“确定政体,并声明所定之政体为永久之政体”,彭世躬则将此称作“国体”。

康有为也趁着制宪的时机,发表宪法见解。他先是花了不小的篇幅专门讨论国体政体分类问题。康有为对“今之言国体者”“徒言专制、立宪、共和之等差”“大不以为然”。如一般认为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实则“英以国民为主权”,君主无政权,“故号大不列颠为共和王国”。除了君宪、共和未必截然不同外,共和这一范畴也包含着迥异的政制,“以美、墨专制之总统,与瑞士无首者至反,而总谓共和,至不伦”。鉴于“析国体、政体者之乖乱谬惑若斯”,康有为提出:“今言国体、政体,必破弃欧美学说专制、共和之谬名,而明公有、私有之殊别。”在他看来,“天下国家,只有公有、私有二大义而已。……夫固有私有之国体而兼专制、共和三义者,亦有公有之国体而亦兼专制、立宪、共和之三大义者矣。”

康有为辨别公有、私有的标准是主权在民与否,目的是在公有国体的类型下淡化“有君主、无君主之分”,抹平君宪、共和之别,与其在辛亥革命期间为了维护帝制而声称英国君主立宪也是共和之一种的政治理念一脉相承。在此基础上,康有为“举各共和国之宪法,辨其得失,决所从违,以备吾国择”:“共和之法,只有英美法瑞四派,而英有虚君,与我民主不类,必不能用。美派易生祸变,瑞派至公,而吾国大民众难行。无已,则师法派立代表之总统,而行责任内阁乎,虽总统有才,犹有内争,难致国强,然为民主共和而屈,不得已也”。英式虚君共和因“与我民主不类,必不能用”,采用法式责任内阁制是“为民主共和而屈,不得已”,仔细品味这段话,不难发现康有为还是更加认可英式立宪,这也是他在具体分析参考何国宪法之前大谈国体政体分类的原因。

康有为尝试跳出专制、立宪、共和的框架,从公有、私有的角度区分国家,表明国人开始探索和提出适应中国自身政情的国体政体理论,也反映了在民权政治的取向下,君主与民主更多是形式上的差异,传统的国体政体分析架构未必适用。

国体政体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的对象,是在洪宪帝制时期,其中最为重要也最受关注的是杨度鼓吹帝制的《君宪救国论》和梁启超反对袁世凯称帝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这两篇文章。杨度声称,“共和决不能成立宪”,“改为君主乃能立宪”,主张变更国体,“宪法宜取法普、日之间”,“君主既有大权,又无蔑视民权之弊”。梁启超则认为,“国体与政体本截然不相蒙”,立宪政体与国体为君主或共和无关,“谓欲变更政体而必须以变更国体为手段,天下宁有此理论”。二人立场截然对立,但都没有具体解释国体政体的内涵,尽管国体政体分别指向君主、共和与专制、立宪,区分国体政体以凸显国体与主权、统治权归属的联系的本意却明显消失。由此可见,伴随着君权时代的结束和民主共和的兴起,日本的国体政体理论在中国很快就失去了活力。

袁世凯称帝和张勋复辟的短暂闹剧,彻底宣告了帝制的失败,无法改变在共和之下实践立宪政治的根本趋势。不过,被寄托以改良政治之期望的议会却乱象频生,难以代表民意,令人失望不已。20世纪20年代初,甚至已经到了“人人知代议制之为害”的地步。1921年底,钱智修署名“坚瓠”在《东方杂志》发文宣称“议会政治之破产”:“武人、政客与投机商,则已打通一气,而有并吞政治事业与经济事业之形势,此辈出其羡余,何难买收议会为己用。是将来议会政治而果能实现,其必至为资本利益之代表,而于全体国民之幸福无与,又无可疑议者也。”

钱智修对议会政治的失望和批评,既是对民初国会历程的直观感受,也有当时西方国家反省代议制的思想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向来被视为议会政治的诞生地和大本营的英、法等国,已经出现了“议会政治仅有民主主义之外形,其实则为资本主义的少数政治,而议会与国民,因之渐成两歧”的现象,结果“前此视议会政治为唯一合理之民主政治,今乃渐为某种支配者阶级所利用,而大失世人之信任,于是直接行动之思想,遂因之益炽”。这些观念,无疑加剧了五四以后中国人对议会政治的否定。

清季以来,国人追慕的西式民主,以主权在民为思想内核,议会是其制度表征及实践路径。既然事实证明代议制在中国行不通,主权所有者“民”的背后更潜藏着阶级的问题,以分辨君主与民主、专制与立宪的差异为主体内容的国体政体学说,自然也就失去了继续指引中国探索新的政治道路的理论作用。与此相应,创造真正符合中国新的政治形势和需求的国家类型学说,成为新兴革命力量的重要任务,毛泽东的国体政体理论,正是在此背景和脉络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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