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还是解构——关于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的争议
2020-09-12 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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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政治学人   申建林,邱雨

作者简介

申建林,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邱雨,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公共领域”作为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公众话语实践领域,已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中用于评判政治权力的公开性、公共性和理性化的强有力概念。传统媒体时代逐渐式微的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将面临何种命运,学术界已出现了重构论与解构论之间的重大争议。重构论基于网络信息来源多样性、话语主体多元化、政治商业侵蚀的弱化、网络监督参与的可行性等事实而坚信网络空间给公共领域带来了重构的前景。解构论则根据网络话语交往的无秩序性和非理性、信息失真和过剩、技术和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的侵蚀而认为网络难以成为公共领域的成长空间。通过对这场学术争议的认识论根源的挖掘可以发现:研究视角上的宏观构成要件与微观交往生态的差异、研究案例选取上的对异质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和对权力主体反应的整体化解读是导致重构论与争构论之争的实质所在。重构与解构之争恰好反映了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双重性:既具有一定的激活功能,也带来解构性特征。要解决解构性问题,需要通过明晰网络话语交往属性、推动“线上”言论规范的法治化而实现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

“公共领域”是当代公共哲学中用于评判和规范政治权力的公开性、公共性、理性化的强有力的概念,它的解释力甚至超越了基于“国家—社会”二分法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强调,政治权力无法提供自身的合法性,无法解决自身的自利与腐化问题,因此,只能在国家之外寻求权力合法性的社会基础,通过社会力量判断和规范国家权力。但是,并非社会领域中的任何个体和组织都关注公共价值并热衷于评价公共政治的合法性,如社会领域中的家庭和市场作为一个私人领域更多地关注个别利益,由此,汉娜·阿伦特、尤尔根·哈贝马斯、查尔斯·泰勒等思想家通过对现代政治的发展方式及其合法性基础的研究而提炼出“公共领域”概念,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权力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之间讨论和表达有关公共事务并形成公众舆论的一个话语和意见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它“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这些公众不再作为私人的个体根据个人理性而追求个别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作为公众基于公共理性对公共事务进行公共判断,关注的是普遍利益和政治正义。

公共领域理论实际上是对市民社会理论“国家—社会”二分法的超越和发展,从而形成了更有解释力的三分法,即“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理论让人们认识到,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皆无法成为公共性的代表,前者具有被腐蚀被异化的特征,而后者(如家庭和市场)关注的是私人利益或个别利益。真正的公共性只能来源于公众在公共领域话语交往中的发现和表达,正是公共领域的话语交往空间提供了现实政治的道义基础,成为推动政治法律进步的力量。

既然公共领域是一个形成公众舆论、凝聚公共理性的话语交往领域,它的成长也就与交往媒介息息相关。在以咖啡馆、茶室、沙龙、论坛等公共场所为代表的面对面的口头交流阶段,因交流的即时性、在场性和参与者的真实感、责任感,增强了话语交往的质量,使理性共识易于形成。而在以报纸、电报、电视、广播为代表的印刷和电子形式的传统媒介阶段,印刷和电子媒介不只是具有工具性的意义,同时也赋予其使用者新的能力或“权力”,公共领域因政治和商业力量的冲击和侵蚀而发生了“再封建化”和“殖民化”,从而走向衰落,哈贝马斯不无遗憾地称之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当今已进入了互联网的信息革命时代,互联网将对公共领域发生何种性质的影响,在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命运如何,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看到公共领域复兴的前景,并乐观地认为网络空间使公共领域进入了免受侵蚀的自由时代。但也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正如传统交往媒介一样,仍然无法摆脱被侵蚀被解构的危机。由此,网络空间究竟是重构还是解构了公共领域,已成为具有重大分歧和争议的学术前沿问题。本文在介绍有关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争议的基础上,试图具体分析这一分歧和争议的认识论根源,并进一步探讨网络公共领域本身的性质及其现代转型之路。

一、对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的不同解释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信息交流媒介,对作为话语交往与意见表达的公共领域不可能不产生影响。然而,对于究竟产生何种影响,网络公共领域的命运如何,则出现了重大争议,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解释。

(一)公共领域重构论

众多的研究者和媒体人士相信,互联网这一新媒体具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交流的潜力。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是一种更有利于公共领域发展的交往媒介与平台。这种“技术改造政治”的乐观态度和重塑公共领域的信心,源于他们对网络特殊作用的认识。

第一,信息来源多元化扩展了公共领域。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的最重要区别在于,互联网解放了被固化的和体制化的信息来源,网络时代出现的众多“非主流”信息来源超越了传统媒体时代的少数“主流”信息供给,从而打破了传统媒体信息垄断的局面。正如达尔格林认为,Web2.0应用或社会媒体平台的“非主流”(non-mainstream)来源使得信息更多元,通过为NGO和普通公民引入更多平衡的新闻来源,从而扩展了公共领域。

第二,包括弱者在内的多元话语主体活跃了公共领域。对于接近和利用传统媒体的机会,人们至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那些拥有较少资源的众多的个体和群体更多地成为传统媒体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难以成为传统媒体信息的积极生产者和传播者,而互联网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因为“网络交流的结构根本上不同于传统媒体,在网络中守门人记者和大众媒体制度似乎发挥着较弱的作用”,更多的话语主体将进入网络空间。此外,进入网络空间的弱势群体的声音将发挥一定的效力,他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得诸如律师和记者等话语实力者的支持。如Lei在研究“三鹿奶粉”事件中就举例指出,有些律师愿意无偿替受害者父母打官司,这些父母正是通过微博渠道来发出自己的求助呼喊。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直接决定了网络话语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极大地活跃了公共领域。

第三,互联网削弱了公共领域的侵蚀因素。哈贝马斯认为,政治和商业因素对公共领域的侵蚀使公共领域参与者的批判理性变为被操纵的理性,这种“理性”不是理性思考的产物而是被引导和塑造的结果,由此引发了公共领域的衰落。而赛博时代(cyber-time)的到来使不少学者看到网络对政治权力“削权”和对民众“赋权”的深刻影响,如尼葛洛庞帝在其《数字化生存》一书中认为,“权力的分散化”是数字化生存的首要特征,这种权力的分散化大大削弱了网络空间中的政治权力,从而使这公共领域免受在传统媒介下所受到的侵蚀和操纵,这也是公共领域复兴的希望。Tsaliki也高度评价网络,她认为网络中公开的论坛为理性批判的公共领域提供了“理想的情形”。

第四,网络空间有助于公共领域形塑权力的合法性基础。Grang认为,民众在网络交流上受到的控制减少,同时,还能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更开放的交流(many-to-manyexchanges),从而使网络补救或矫正了哈贝马斯所描述的参与危机。Woo-Young指出,网民既可以像观众一样行为也可以像作者一样积极行动来建设公共领域。在涉及中国的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发展的关系问题时,人们常常认识到,网络空间已成为中国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并发挥了公共领域形塑权力合法性基础的作用。

由此看来,从网络信息来源的多样性、网络话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空间权力的分散化、网络参与和网络监督的可行性等方面看来,网络空间带来了公共领域复兴和重构的前景。

(二)公共领域解构论

上述公共领域重构论被另一些学者视为“乌托邦”构想,被认为夸大了技术的政治功能。事实上他们认为,网络并不能重塑公共领域,甚至还会解构业已式微的公共领域,由此提出了完全相反的公共领域解构论,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网络话语的可操控性、无序非理性、缺乏共识性使网络空间难以承担公共领域的重任。从理论上看,互联网带来了平等而自由的话语交往,但在网络话语实践中,恰恰存在着隐蔽的操控性,正如赵鼎新所说,“只要一个人掌握着大量的金钱或者某种技术,那个人就能通过雇佣水军把自己的声音做大,于是就形成了虚假舆论,这里面可操纵的余地太大”。此外,网络空间的庞杂、参与者的身份隐匿、表达的非理性使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相去甚远,网络“咖啡屋”即网络论坛与传统公共领域存在重大差别,前者并不具备后者所要求的基本特征,包括身份特征的相对稳定性、话语交往的责任与理性、网络共识的达成等等,我们不能将网络空间简单地视为新型的公共领域。尤其是网络话语的非共识性更是网络空间的致命伤,共识性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但网络论坛中存在着纷杂的派别和观点,网民在对事件的评议与辩论中几乎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公共议题缺失、信息失真与信息过剩使网络空间难以成为新的公共领域。在网络议题和信息内容上,王维佳等学者通过分析指出:“总体上看,网络平台上的内容主要是那些与公共政治无关的消费信息、明星趣闻、八卦消息和谣言诽谤,真正进入公共政治议题讨论的网民数量不仅十分有限,而且总是局限在固定的少数群体之中。”张跣以微博为例审视网络空间中的公共领域境遇时认为,网民具有“坏消息综合症”,即“更多的时候,转发和评论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大多数人往往会追求消息的“震惊体验”,“人们习惯了囫囵吞枣式地接受信息,难有批判思考的空间,沉思默想、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也因此日渐丧失”。

第三,筛选与控制等使传统公共领域式微的因素仍在侵蚀网络公共领域。网络信息看似自由流动,却离不开“实际运行的技术处理”和“信息存储与传播的特定安排”,如,国内1/3的网民是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查询新闻和其他信息的,“被搜网页的排序直接影响到网络信息不同的关注度,而网页排序则是由搜索引擎公司通过特定规则而人为确定的”。可见,网络信息不可避免地受到技术的人为控制。此外,网络空间也受到政治力量的侵蚀,一方面,政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交媒体上引导舆论,另一方面政府往往实施检查制度控制舆论,这就影响了网络表达与讨论的开放性,从而抑制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的成长。

在互联网时代,更多的信息生产与交流由传统媒介转移到网络空间中,但因网络公共议题缺失、网络信息失真、网络无序性和非理性、网络共识缺乏以及技术与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的侵蚀,使网络难以成为公共领域的成长空间,网络公共领域处于解构状态。

二、重构论与解构论之争的认识论根源

在互联网对公共领域发生何种性质的影响问题上,出现了公共领域重构论与解构论之间的争议,如果分别静态地理解支撑各自观点的理由和逻辑,均能言之成理,但各有道理的主张何以呈现如此对抗的结论?相互对抗的结论又何以各有道理?

如果我们跳出各自设定的解释路径,从认识论的高度反观两种解释得以形成的根源,则无所适从的理论困惑就会化解。认识论的差别直接决定思维走向和最终结论的差别,公共领域重构论和解构论两者结论的差别正是源于两者的认识论差别,包括两者研究视角的差异、研究所选取的材料或案例的差异以及对于权力主体反应的整体化解读的差异。

(一)研究视角:宏观构成要件与微观话语交往生态的分野

对于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境遇研究的重大分歧首先源于研究视角或者关注层面的不同,网络公共领域重构论者主要聚焦于公共领域所需要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解构论者则重点关注网民话语交往的质量和生态。前者是一种宏观层面的结构性把握,后者则属于微观层面的实践考察,这两种研究视角的分野直接影响网络空间是否重构公共领域的结论上的差异。在宏观构成要件的视野下,网络空间具备公共领域的三个构成要件,因而被理解为重构公共领域的新型阵地和契机;而微观交往生态的视野下,网络空间所展示的话语交往表现出诸多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和观念极端化等特征,这些话语实践特征无疑会使人们认为,网络空间极大限制了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并导致公共领域解构的新型危机。

在当代公共领域理论中,尽管哈贝马斯、阿伦特、泰勒等理论家对公共领域内涵的解释各有侧重,但他们对公共领域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认识是一致的,都认为公共领域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公私领域分离基础上的私人公众、自由交往的媒介和舆论共识。从这三个构成要件来考察网络空间会发现,网络空间为重塑公共领域带来了福音。首先,在网络空间中形成了相当数量的交往社区,在这些社区中权力和私人是不在场的,因为这些领域既非公共权力领域也非纯粹的私人领域,网民在其中是以私人交往的公众身份而存在的,他们独立表达、议论时政,由此,网络空间包含了公共领域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公私领域分离基础上的公众。其次,网络平台已成为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对公共领域而言“最理想的交往媒介”。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在诸多方面具有质的超越性,具有鲜明的非控制性和交互性特征。“遍地开花”的自媒体使得每个人都成为移动着的“电视台”和“主持人”,在这种多元而自主的网络交往中,权力和商业因素要想像对待传统媒体那样对其进行操控无疑困难重重,这即是网络的非控制性特征。与传统媒体“一对多”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则是一种“多对多”(many-to-many exchanges)的扁平式交往空间,这极大地扩展了话语交往的规模和互动性,这即是网络的交互性特征。非控制性和交互性特征使得网络比此前的任何交往媒介更有益于公共领域的成长,网络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使传统公共领域式微的因素,实现了公共领域的去“再封建化”和“殖民化”,并且扩展了公共领域的参与规模。最后,诸多的网络事件业已证明,网民能够聚焦于一些重大公共事件并形成网络舆论和共识。这些事件囊括了从依法行政、立法程序、司法公正、反腐倡廉到弱势群体、环保卫生、行业规范等各种公共事项,成为推动政治法律进步的一股社会力量,而这正是公共领域的诉求和价值所在。从这三个方面来看,网络空间能够成为公共领域重构的新媒介。

但是,基本构成要件的满足并不意味着网民在话语交往的具体实践中就呈现出公共领域所要求的理性交往样态。那些质疑网络对公共领域建构能力的学者正是基于网民话语交往的具体实践而展开论证的。他们从网络话语交往的实际状况发现了网络空间中诸多不利于公共领域发展的特征,如,网络话语的非理性和无序性、网络信息失真和信息过剩、语言暴力、被操纵性、缺乏共识性、消费大众思潮、信息筛选与控制等等,这些特征严重侵蚀了公共领域的交往精神,损毁了公共领域得以形成的理性、宽容、深度、真实的话语交往的公共精神。事实上,网民的话语交往经常呈现出“众声喧哗”的局面,各说各话,缺乏互动与秩序,这与公共领域所要求的话语交往的“主体间性”和“交往理性”相距甚远。从本质上讲,缺乏互动的各自言说,即使是在谈论公共性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异化为私人话语和私人领域。此外,语言暴力的盛行使网民的话语交往呈现出极端化、非理性和暴乱性的特征,这与公共领域所要求的话语交往的理性宽容、允许“他在”的精神相悖。公共领域理论并不预设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理性能够主宰全局,它强调的是理性之间交流与碰撞之后的结果,这种交流与碰撞必然允许“他在”,网络话语交往的极端化和非宽容与公共领域所要求的交往精神背道而驰。并且,网络中失真信息和过剩信息的大量存在,既扭曲民众的言论议程,也造成话语交往的肤浅化和碎片化,甚至消耗民众的公共精神。失真信息使得舆论本身失去了意义,并可能造成真实公共事件的舆论搁浅,从而造成议事日程的扭曲;而过剩信息使得网民的讨论如“走马观花”,浅层次和碎片化的讨论使理性的声音归于沉没,侵蚀了公共领域所要求的交往深度。由此,通过对网民具体交往实践的考察,容易得出网络将解构公共领域的悲观结论。

(二)研究案例选取:异质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

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成长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在网络时代,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影子社会”,网络中的话语交往、网络事件、网络舆论作为现实生活的延伸深深影响着现实生活。在探讨公共领域能否在网络空间中复兴的问题时,研究者往往结合网民话语交往的具体案例来佐证其观点。社会科学研究者在选取案例时通常会经过一个严格挑选的过程并在研究中予以充分说明,以保证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这种典型性是确保其结论可靠性的前提。从既有的研究来看,研究者对网络舆论事件和案例的挑选,主要是依据其实际影响力,而往往忽视对舆论议题性质的考虑。实际上,不同的网络舆论议题在性质上迥然相异,而对于不同性质的网络舆论议题,网民话语交往的风貌和话语实践的效果则出现显著差异,选择不同性质的网络舆论案例正是导致截然相反的公共领域命运结论的重要原因。

典型的研究如方曙光在其博士论文中通过引用“华南虎照片”的案例证明了网民的话语交往理性程度较高和网络公共领域业已形成的结论;当专业机构公布鉴定华南虎照片真伪的证据时,网民则迅速从种种成见和激烈的争议中摆脱出来,通过事实而不断修正自己的偏见,表现出良好的理性对话素养。尽管这些事实不一定是最终的,但网民往往能够基于对不同事实的分辩而达成网络舆论共识。再如Gerhards通过对一个基因研究的网络舆论议题进行数据分析统计,而证明了网络上包括科学家、经济学家、政要人物、政治边缘人物、记者、普通大众在内的多方交流主体对该主题都持正面态度,并能达成多元一致。如果根据这两个案例来归纳网民的交往特征,并对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命运做出判断,无疑会得出乐观的结论。但在另一些案例中,则反映出网民完全相反的表现,学者Tong在其研究中讲到一个案例:在2012年中国左翼人士和右翼人士关于民主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的网上辩论中,知名知识分子之间的谩骂和侮辱性暴力言论霸满荧屏,不堪入目。该案例中民众甚至包括具有较高理性水平的知识分子的话语交往表现,则很难得出“华南虎照片”事件所得出的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乐观命运的结论。

这种研究悖论是对于异质网络舆论议题进行同质化处理的结果。异质网络舆论议题是指网络舆论议题因性质上的差异而分为不同类型,而最根本的差异是事实性议题和价值性议题之间的差异。事实性议题是指网民就事实性事件而表达的舆论,价值性议题是指网络舆论指向的是某种价值性判断,前者存在着“真”与“假”的问题,后者存在着“对”与“错”的问题。在这两种迥然相异的舆论议题中,网民在话语交往中的表现和理性化风貌截然不同。在事实性议题中,网民往往能够聚焦于事件和证据,形成较为深度的交流,而网络空间对于事件的记录功能以及无处不在的网民对于事实的“监视”功能使网民表现出侦查事实真相的巨大潜力,事实真相的展示意味着符合事实的舆论一方的胜利,而败者一方在证据面前往往会“承认错误”,并“表现出良好的素养和风貌”,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倍受称赞的网民交往素养正是与该舆论的事实性议题的性质直接相关。而在价值性议题中,情况则迥然不同。价值就其性质上说,是个人情感意愿和主观需要的表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和需要,因而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我们无法以事实为由而强制人们的价值选择,网民对价值性议题展开的话语交锋往往受其成长境遇、认知水平、意识形态、身份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很难达成多元共识。正如赵鼎新指出:“一旦加入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哪怕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在网上要取得共识也是不可能的。”在责任钝化的网络交往情境中,鱼龙混杂的交往者甚至发出非理性的、极端化的暴力言论,更是阻碍理性交流的开展。由此看来,不同性质的网络舆论议题直接影响网民不同的交往风貌,对其进行同质化处理则是一种简单化处理,并导致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不同命运的争议。

(三)对权力主体反应的忽视层级差异性的整体化解读

公共领域是一个内含了对政治和社会进步怀有强烈关怀的概念,它主张通过民众的话语交往构建起一种“讨论权威”,成为推动政治法律进步的道义力量。公共领域作为公共权力之外并为公共权力提供合法性判断的概念,它本身对公共权力持有的是怀疑和警惕态度,并认为真正的公共性只能存在于民众之中,通过民众的话语交往来表达和发现。对权力保持距离和警惕的观念使公共领域从一开始就受到政治权力的管控。正是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认为,1695年英国检查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公共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使得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并使报刊变成一种工具,从而把政治决策提交给新的公共论坛”。传统媒体时代,因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介容易受到权力侵入和管控而使公共领域发生了“再封建化”,并走向衰落。网络时代的到来通常使公共领域的研究者认为,新型的网络媒介和网络空间以其特有的传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权力的严格管控,但在对权力主体的网络反应的探讨中,则出现了分歧:或者认为权力主体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做法继续对网络舆论进行严格管控,或者认为权力主体对于网络舆论倾向于尊重和回应,或者认为权力主体对于网络舆论倾向于置之不理。

上述三种对权力主体的网络舆论反应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到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命运的不同判断。“严格控制”和“置之不理”意味着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其实际效力受到抑制,从而使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难以成长。而“尊重和回应”则意味着公共领域能够在网络空间顺利成长。

以上列出的权力主体的几种反应态度均属于一种整体性解读。所谓整体化解读,是指将权力主体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其态度归于某一特定类型,而忽视了权力主体的内部构成及其差异性反应。实际上,不同层级的政府存在着不同的行动逻辑,对网络舆论有着差异性反应。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党国体制的中国语境容易使我们忽视政府的层级性反应。事实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存在着差异,前者更注重统治合法性和社会稳定,而后者首先考虑的则是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决策命令以及本级政府的生存运作。这种差异性的行动逻辑决定了权力体系中的“层级性治理”。对于网络舆论,不同层级的政府呈现出明确的“层级性反应”特征。如在“华南虎照片”事件中,地方政府无所作为,并倾向于与照片造假者共谋,通过兜售“保护野生动物”的情怀以转移网民的舆论焦点。但国家林业局则通过强制命令要求对虎照进行权威认定,地方政府才展开真实性调查。如果没有中央政府部门的推动,更可能的结果是,假老虎成了“真老虎”,地方政府与造假者双双获利,而民众只是作为“被通知者”而存在。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网络舆论存在层级性差异反应。无视这种差异而将其中的某一种反应作为权力主体的整体性特征,正是导致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发展前景发生分歧和争议的重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研究视角的差异、对于异质网络舆论议题的同质化处理以及对于权力主体反应的整体性解读是造成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重构论和解构论之争的认识论根源。

三、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双重性及其现代转型

对于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命运的解读所发生的争议,重要的不是陷入这种争议,而是反思引起这一争议的根源,并透过这种争议来洞察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真实面相。公共领域重构论和解构论的分歧和争议恰好反映了网络空间公共领域的双重性。

一方面,与传统媒体受到政治和商业因素的裹挟而造成了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和“殖民化”相比,网络空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共领域的去“再封建化”和“殖民化”,为公共领域的复兴提供了新的空间。就基本构成要件而言,网络空间成为公共领域的理想的交往媒介,它的自由开放性、低门槛以及非控制性和强交互性使得私人公众能够以“单纯作为人”的平等身份而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政治和商业因素的操控之外而开展话语交往,从而形成作为政治法律合法性基础的网络舆论。在事实性议题中,网民表现出挖掘事实真相的巨大潜力,展示了良好的交往风貌,有力促进了公共事件的解决,从而实现公共领域的特有价值。另一方面,在赛博空间的微观交往实践方面,尤其是在价值性议题中,网民经常表现出诸如极端化、暴力化、非理性、碎片化等解构公共领域的交往特征;不同层级的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和行动逻辑,对网络舆论的反应具有“分类控制”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抑制了某些网络舆论的形成及其调节力量。这两种境遇构成了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双重性。

网络公共领域重构论和解构论尽管偏离了对网络空间公共领域双重性的认识而各执一端,但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的两种观念恰好反映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双重性,从而有助于认清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发展前景,并有利于推动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

要实现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现代转型,关键在于解决网络公共领域的解构性问题。那么,我们该如何面对并有效处理公共领域的解构性特征?对于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尤其是在价值性议题的话语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诸多可能解构公共领域的特征,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对这些解构性特征进行具体分析,基于其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治理策略。网民话语交往的解构性特征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那些虽然不利于公共领域发展,但还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特征;第二种是那些既侵蚀了公共领域的交往精神,又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特征。

第一种特征包括碎片化议题、理性的沉没等,这些特征属网络平台的全民性特征,往往与网民的众声喧哗和自发选择等因素相关。这种特征远远超出了法律治理的范围和能力,面对这类问题,法治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解决机制。比如碎片化议题问题,是网民在诸多交往社区开展的非深度交流的结果,网民进入何种社区、讨论何种议题、议题的讨论持续多长时间都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让法律介入这些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网民话语交往的深度则更多地与其文化素质水平直接相关,而这是不可能靠外部规则的强制而改变的。再如,理性的沉没也是一些网民由于无法接受网络话语交往的现实生态而做出的自由选择,这种行为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手段直接调控的。

这种解构性特征的根源来自网民的精神领域,即网民的自由选择。能够改变这种特征的不是法律,而是依靠网民的公民精神的塑造,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公民精神以理性精神、宽容精神、自主精神、公共精神为要义。理性精神意味着运用自己的理智,不走极端,判断的依据来自逻辑和证据而非某种标签,这对于解决目前网民话语交往实践中存在的非理性和标签化舆论等特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宽容精神要求允许“他在”,这意味着“我与他人的相互承认,意味着我与他人全都是主体性”,这与公共领域的“主体间性”和“交往理性”精神相契合,是对于目前网络话语交往中非宽容、暴力化特征的否定。自主精神要求不随波逐流,具有独立判断精神,它与理性精神是一致的。公共精神要求公民具有公共情怀,将自己视为推动政治社会进步的原子,公民精神的形成对于解决网络话语交往中存在的理性的沉没现象具有根本价值。

第二种解构性特征表现为网络谣言、侵犯隐私、恐怖主义、网络暴力等,对这些不仅造成公共领域的解构危机,也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特征则应依法而治,实现“线上”言论规范的法治转型,以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相对于现实空间的法治,网络空间的法治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常态化的滞后性。网络空间法治的难度一方面表现为网络话语显现的多变性。现实话语交往发生在物理空间中,“说出去的话犹如泼出去的水”收不回,但网络空间中说出去的话却常常可以通过“撤回”“删除”“设限”等方式“收”回来,由此,将物理空间中的治理规范简单移植到网络空间中会遇到困难。正因为网络空间话语交往不同于现实话语交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设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做出了“诽谤信息转发五百次入罪”的规定。网络空间法治难度的另一方面体现为追责的难度。虚拟空间匿名身份的存在使得违法者的身份难以确认,而网络的全球化使法律的地域差异成为追责的重要障碍,从长远来看,需要《国际互联网规范》的出台和各国之间的通力合作。常态化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使网民话语交往的法治规范往往滞后于网络发展,这种滞后性正如美国电信实验室高级应用技术研究室主任彼得·考克润(Peter Cochrane)教授在20世纪末就感受到的“有点像用弓箭去射高速飞行的子弹”。法规本身的相对稳定性特征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规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这就需要法规紧跟网络的发展做出更新和修缮。此外,就权力主体对网络舆论的反应来看,我们发现,政府对于网络舆论的反应具有鲜明的层级差异性和分类控制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实现管理思维的转型,把将社会视为异己的力量转变为将社会视为自身生存的来源和基础,尊重民众话语交往而形成的网络舆论,政府通过“线上”言论规范的法治转型而成为保障公共领域在网络空间中复兴的力量。

责任编辑:马瑞琪

一审:王智睿 二审:陈鑫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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