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志武 李辉丨平台化社会重建公共价值的可能与可为——兼评《平台社会:连接世界中的公共价值》
2021-10-05 1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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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国际新闻界 ,作者席志武 李辉

作者简介

席志武,南昌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

李辉(通讯作者),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研究员、博士后。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移动化、数字化转型加速,互联网平台已逐渐成为组织和构架社会几乎所有领域的新的方式。在西方,Chadwick(2013)立足于Facebook、Google、Airbnb和Uber等平台向全世界蔓延现象,认为互联网平台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组织结构、经贸形式、文化习俗以及生活方式。在中国,“平台化”同样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经济结构与社会-文化形态,如阿里巴巴、百度、腾讯、滴滴等互联网企业,已在新技术驱动下实现了对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重塑。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当中,各种“平台”有效地协助政府、企业、社区以及家庭应对防控,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力量。可以说,平台化不仅是全球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而且平台的基础设施化与基础设施的平台化已成为新的社会变革力量。

社会的平台化所带来的首要问题是,平台社会的公共价值如何捍卫?一方面,“平台”这一概念大量出现在当代技术、商业和经济的学术讨论中,政策话语与市场话语中大量充斥着关于互联网平台推动社会进步的乐观叙事;另一方面,对于“平台”、平台属性对公共利益的复杂影响及其规范机制的讨论依然不足。

关于“平台”的研究,国内传播学界目前关注较多的是平台的算法机制对内容生产和传播权力格局的影响,以及“平台劳动”与“数字劳工”问题两大讨论热点。

随着大型数字平台公司的市场规模和权力的迅速扩张,在全球社会平台化过程中,公共价值正在遭遇危机。如虚假信息、隐私泄露、数据变现、伦理失范等,已成为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巨大威胁。Aradau等人(2019)认为,平台普遍存在“数字技术的不透明性”问题。Just(2018)则指出平台化商业模式对传统企业形成巨大挑战。而据Wong(2019)的一项调查发现,有超过一半的加拿大人认为,以Facebook和Google等公司为代表的Big Technology正在使社会变得更糟,具体表现为:隐私侵犯、虚假新闻、盗版横行、道德滑坡以及监管缺位等等。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具体讨论,如史安斌(2019)列举了平台媒体的“数据之恶”,包括身份错位与数据逐利、广告变酷与数据变现、数据泄露与隐私风险等,并认为,平台媒体应“坚守价值导向”;刘新传(2019)反思了平台社会“娱乐至死”与创新乏力、信息茧房与圈层固化等问题,认为这与平台公司技术驱动的商业逻辑密不可分,导致公共价值与公共利益的缺位。

《平台社会:连接世界中的公共价值》( The Platform Society: Public Values in a Connective World)一书,是西方学界第一本对平台社会进行全面研究的经典论著,由尤隋·范·戴克(José van Dijck)及其合作者托马斯·普尔(Thomas Poell)、马丁·德·瓦尔(Martijn de Waal)等人合著。范·戴克是荷兰乌德勒支大学(University of Utrecht)媒体与数字社会的杰出教授,曾任荷兰皇家科学院主席,其研究领域为社交媒体、媒体技术以及数字文化,代表性论著包括:《数字时代的中介记忆》( Mediated Memories in the Digital Age)(2007)、《连接的文化:社交媒体批判史》(The Culture of Connectivity: A Critical History of Social Media)(2013)和《平台社会:连接世界中的公共价值》(2018)等。

《平台社会》一书不仅具体分析了平台社会的运行机制,而且针对互联网平台在西方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指出了平台给公共价值带来的威胁。面对平台引发的公共价值危机,作者提出三个问题(即:治理什么?如何治理?谁来治理?),并立足于四种平台类型(新闻、城市交通、卫生健康和教育)的分析,探讨了在平台化社会中重建公共价值的具体路径。《平台社会》一书对平台社会的分析及对公共价值重建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当前的社会—文化形态,对于我们思考平台社会治理亦有重要启迪意义。

二平台及其运行机制

平台的形成与出现有赖于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面对信息技术给社会文化生态带来的“革命性”改变,范·戴克等人提出“平台社会”这个富于争议性的概念,试图对今天的社会形态做出一种理论性概括。在《平台社会》“引言”部分,作者将“平台”定义为:“旨在组织用户之间(包括企业实体和公共机构)进行交互的一种可编程的数字体系结构”(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4),在此基础上,在线平台形成了一个“平台生态系统”(platform ecosystem),它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支配性力量。作者立足于西方社会的平台状况,指出当前西方的平台生态系统主要由少数几家大型科技公司主导,如Alphabet-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和Microsoft等,即所谓“五巨头”(Big Five),认为由“五巨头”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对全球平台生态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数据流的分布有着决定性影响,起到主导性作用。

对普通大众而言,“平台”也许只是他们进行在线活动的一种技术工具,不过,学者们却深刻指出,平台已实质性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的形式(Gehl,2011)。为了对“平台”本身做出进一步理解,范·戴克对平台的构成要素做了深入剖析,认为平台以数据为支撑,经过算法和界面(interface)进行自动运转与组织,通过商业模式驱动的属权关系得以确立,并以用户服务条款来进行规制(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9)。

范·戴克进一步区分了平台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基础平台(infrastructural platforms),另一种是行业平台(sectoral platforms)。前者主要指“五巨头”科技公司,它们共同构成了组建其他基础平台与应用程序的生态系统,充当着管理、处理、存储和引导数据流的“在线把关人”(online gatekeepers)角色。后者是为特定行业和市场所提供的某种垂直服务平台,如新闻、交通、餐饮、教育、卫生、金融和医疗等(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13)。“五巨头”科技公司提供了超级强大的基础服务,行业平台都倚赖这一“生态系统”开展信息服务,它们之间日益融合,进一步促使“五巨头”全面渗透到人类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并成为“超级大平台”(super platforms)。

范·戴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提出了平台的三大运行机制:一是数据化(datafication),二是商业化(commodification),三是选择性(selection)。作者认为,“数据化”机制对社会关系的配置起到核心作用,平台公司通过数据收集和处理,可跟踪和预测用户的表现、情绪、交易、非正式交流及其活动,而且数据交换(data exchange)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公共的价值具有实时性与预测性,平台运营商因此能够直接跟踪并影响数据流量、社会舆论和公共观念。“商业化”机制是数据化的必然结果,平台收集的“数据”可以洞悉用户兴趣、偏好和需求,可为平台系统创建多边市场发挥作用,平台将根据用户的数据特征,建立起用户与广告商、服务提供商或其他机构的商业联系。平台的“选择性”机制,指的是平台用户可通过“评分”“搜索”“分享”“关注”和“订阅”来过滤内容,这种机制是通过平台的界面与算法来触发或过滤的一种能力,用户与平台的编码环境进行交互,进而影响其订制的内容,确保某些特定内容、服务和人员的可见性与可用性。这种“选择性”机制,仍是建立在平台算法基础上,通常表现为三种具体类型,即:个性化(推送)、声誉和趋势(“你可能喜欢”或“你关注的人都在看”)及内容审核(平台法规、审核程序)。

令范·戴克感到忧虑的是,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正在由平台公司的运行机制所主导,我们对平台如何影响公共利益的探索却存在不足。她反对把平台视为中立的和无关价值的构建,认为平台具有镌刻在其构架之内的特定规范和价值(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3)。正因为此,社会的平台化(platformization)引发了范·戴克等人的深刻担忧,他们认为,平台不仅破坏了集体的公共计划和根深蒂固的市场结构,而且重组了价值制度和经济形态,甚至或如埃斯佩兰德和史蒂文斯所说的,“重建了权力关系”(Espeland & Stevens,1998:323),平台化对公共价值形成的挑战和威胁,引发了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一系列对抗。基于此,范·戴克等人进一步深入到新闻、城市交通、卫生健康和教育等四种“行业平台”,探讨了平台对“公共价值”形成的挑战。

三互联网平台对公共价值的挑战

社会的“平台化”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平台的运行机制也潜藏着一系列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危机。具体而言:

在新闻行业,“基础平台”通过开发新的数据服务和相关功能,全面介入到新闻生产、发行及商业化的各个环节,新闻机构为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越来越倚赖“基础平台”的基础设施服务,“这意味着新闻制作将逐渐适应并遵循平台生态系统的机制和组织原则”(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50),传统新闻业的公共价值因此面临巨大挑战。具体来说,由数据驱动的新闻制作和分发过程,与新闻工作者的独立性和新闻报道的全面性产生冲突,平台的选择性主导了新闻的类型和媒介业务类型,使得平台变成“真理的仲裁者”,从而导致新闻的准确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公共价值转变成一种偏重用户喜好的个人价值。

在城市交通行业,优步(Uber)、来福(Lyft)等乘车平台已实质性地成为交通部门的一部分,对传统公共交通行业带来了挑战。乘车平台通过连接出行的需求与供给,为大众提供更具个性化和更高效的交通方式(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74),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出行选择。然而,乘车平台掌握了出行数据,却不愿与地方政府或运输部门共享数据,服务公共利益。另外,由于数据缺乏透明度,驾驶员、乘客或监管机构,并不能清楚地了解平台系统的运行情况,这使得用户是否受到公平对待及相关服务是否实现普遍性和包容性的公共价值不太明确。从这一意义上说,乘车平台通过平台机制实现经济高效的运营,却常常将自己置身于公共行业之外,无需“为维持公共价值(如服务质量、可及性、全面性和劳工权利组织等)付出任何代价”(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95)。

在卫生健康行业,基于病人、医生和研究者关联的在线健康与医疗平台已成为一个新兴领域,从个人健身App到保健与疾病平台,“全球健康相关的平台产业正在叠加和交织于基础平台的生态系统之中”(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98),这一方面有效地为用户提供了具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同时引发了健康数据的隐私性和透明性的忧虑。作者通过对23andMe平台、PatientsLikeMe和Parkinson mPower进行考察,指出健康平台不仅关涉个人利益(个性化医疗、数据隐私、医疗安全),而且涉及公共利益(数据的透明性、准确性、开放性、可访问性、可控制性等),认为应由政府来加大监督和管理,进而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

在教育行业,平台正助力一种新的学习理念,这种理念试图根除或绕过公共教育的基本价值观:人文教育(bildung)、基于知识的课程、教师的自主权、每个家庭都负担得起、将教育视为实现社会经济平等的一种方式等。作者认为,以 AltSchool和MOOC平台为代表的教育平台,偏重“学习化”(learnification)方式,尽管它们能够提供一种个性化、数据化和订制化的在线学习,却可能破坏公共教育的一些核心价值,如公共教育的可负担性(affordability)、平等获取的权利、教育公平、学科专业的自主自治权以及问责制(accountability)等。真正的教育(education)不仅是掌握某种技术,而是涉及智力、社交、技术和认知技能的同时滋养,并需要一个较长的学习轨迹(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124)。

范·戴克等人在《平台社会》中所分析的新闻、城市交通、卫生健康和教育等行业,都属于典型的传统公共设施,承担了多种不同的公共价值,也具有相对成熟的规范框架。但是,当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逻辑所组织的“平台系统”越来越驱动整个社会的平台化的时候,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需要在新的权力与权利形态中加以讨论。

四平台社会背景下重建公共价值的可能

近些年来,针对“基础平台”(不限于上述“五巨头”科技公司)对人类社会生活不断渗透的状况,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引发了公众对平台生态系统的固有缺陷的关注。有学者认为,这些凸显出政府、市场力量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冲突,这也被认为是一场关于公共价值和利益竞争的意识形态斗争(Hutton,2017)。

对平台社会背景下公共价值危机的关注,及对公共价值重建路径的探讨,正是《平台社会》一书的核心问题。在对新闻、城市交通、卫生健康和教育上述四种“行业平台”进行描述和分析后,范·戴克等人对平台社会的规范性做出进一步反思,并提出重建公共价值的路径和原则。作者认为,“如果全社会想要创建一个反映并构建民主秩序的平台结构,则需要努力在平台生态系统设计中实现公共价值和集体利益”(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139)。

作者提出了促进平台系统捍卫公共价值的两种主要路径:

(一)将公共价值植入平台生态系统,主要立足于三种平台机制进行。

1.数据化机制。数据化是改善教育、提升新闻传播效果、优化城市交通以及解决流行病等健康问题的强大手段,应通过开放并共享实时数据的可用性和可访问性,促进公共利益。与此同时,使数据流透明化,规定数据的可用性、保护数据的隐私性、监管数据的问责性,通过一套整体方法使数据作为一种“通货”(currency)存在于可信赖的治理体系之中。

2.商业化机制。商业化机制常常使得平台生态系统非常不透明。为此,需将透明度和问责制嵌入正式的关系结构中以便其正常工作。谁对什么负责、对谁负责?不仅适用于商业模式,也适用于所有权模式和市场治理。而跨部门与跨国家的数据化和商业化机制,可能会使平台生态系统更加透明和更负责任。

3.选择性机制。平台的选择性机制通常与商业化策略交织一起,可能造成“过滤气泡”和“信息茧房”等问题,有害于公共价值的实现。为此,作者提出以价值为中心(value-centric)的平台社会理念,认为需将基础平台的机制倾向于社会公共价值,对平台生态系统进行重新改造。

(二)立足于三方面的主体,即市场参与者(market actors)、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actors)、政府(governments)对平台社会的公共价值重建进行探讨。

1.市场参与者。平台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全球科技公司、其他(传统)公司、微型企业家(micro-entrepreneurs)和消费者。作者认为,为使平台社会更加民主和可持续,各种市场参与者应把长期的公共价值置于短期的经济利益之上(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147)。事实上,一些占据近乎垄断地位的科技巨头,近年越来越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作者指出,平台所有者和运营商都应意识到,关注公共价值是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扎根于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进行运作的必然结果,与此同时,设计一个以公共价值为中心的平台社会,不应被视为负债,而应视为是资产,因为,失去了公共信任,最终将使商业价值蒙受损失。

2.公民社会。“公民社会角色是建设公平民主的平台社会的重要伙伴,包括参与平台的公民,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企业和公共机构”(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151)。公民在社交平台中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行连接并促进民主目标(Bennett & Segerberg,2012)。而结社行动的积极力量正与作为集体组织者的公民理想进行结合,促使一些人提倡“平台合作主义”(platform cooperativism)作为全球的企业生态系统的替代方案。

3.政府层面。政府历来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力量,如今在平台社会监管和治理上仍起着重要作用。在重建公共价值方面,政府角色可从三方面进行讨论:(1)政府作为监管者。监管内容包括维护消费者权利、制定隐私标准、对算法的监管、对数据流的监督和调整,处理平台纠纷、反托拉斯、问责制、制定商业和税收法律等。不过,当前仍缺乏一种综合方法来解决在线世界中的权利、福利和经济社会的结构性差异等。换句话说,现行的立法仍严重滞后于日新月异的平台技术发展,因此无法有效应对和科学预见平台公司的潜在或实际的威胁。(2)政府作为用户。政府机构是平台的模范用户,应严格遵守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最高标准。然而,在当前平台生态系统中,政府只能屈服于平台的内置机制。作者认为,政府人员应了解平台架构对公共价值的直接影响和长期效应。应坚持以公共价值为中心,迫使平台企业更好地提供相应服务。(3)政府作为开发者。除了作为模范和挑剔的平台用户外,政府还应作为积极主动的平台开发者。尽管“政府作为开发者”(government as developer)通常与贬义性的“大政府”(big government)联系一起,但目前已有许多政府机构建立了与公民日常生活相关的数字服务。政府要想扮演参与者角色,必须以公共价值为中心,设计出一种以公共价值和集体利益为中心的综合方法。与此同时,政府与平台的多方利益者可以通过民主方式确立公共价值,保障平台的隐私、安全和监管,积极引导平台社会在市场、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促进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与反思

“无论是市场还是公地,无论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平台机制形塑着生活的每一个领域”(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46)。社会的平台化使得数字世界中的公共性议题变得更为复杂。当前,针对言论自由、隐私、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和反垄断法等涉及公共价值的议题,都遭遇到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的挑战。范·戴克长期关注媒体、社交媒体和媒体技术对于公共价值的影响,近期亦与Bernhard Rieder在Internet Policy Review策划了一组关于“数字治理”(digital governance)特刊,就此做了专门阐发(van Dijck & Rieder,2019)。

范·戴克等人的《平台社会:连接世界中的公共价值》是一本对平台社会的公共问题进行开放性讨论的经典著作。它围绕“平台社会”这一新的文化背景,对西方社会(主要为欧盟)的公共价值面临的来自平台的挑战及其应对做了充分探讨。最后,作者从平台案例分析转向了规范性议题的讨论,提出了平台社会的负责任的治理的行动者(即由谁治理的问题),或者提出了平台社会的公共价值捍卫者和负责者问题。

作者指出,未来几年欧盟需制定出平台市场方面的开放性战略。他们主张,由地方政府、国家和超国家机构充当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者与推动者,政府应代表其公民更积极地参与到与平台整理,尤其是与超大型跨国平台公司进行协商以维护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政府不仅要更新相关立法框架和监管手段,而且要在开拓新的多重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式治理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事实上,在欧洲政治传统中,政府通常是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是保护公民免受过度私人权力侵害的必要条件。欧盟比美国监管机构更早、更为果断地实施国家和欧盟层面的立法,并对大型平台发起反垄断行动(Fukuyama & Grotto,2020)。2012年,欧盟历经四年多的立法协商后正式通过《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完善了对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的修订。2018年5月25日全面实施的GDPR,对数字社会的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作出了诸多重大调整。2019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针对所有数字服务公布了《数字服务法案》与《数字市场法案》,旨在对超大型科技公司在欧盟运营的监管内容及监管方式进行全面改革,以促进互联网平台的公平正义和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本书中,尽管作者没有专门聚焦于为平台社会提出规范性治理的模式与路径,但依然提出了平台社会规范性治理所应遵循的基础性机制、模式和利益相关方。作者提出了平台社会重建公共价值的策略,即以平台公司、国家和公民社会为一体,建立一个以公共价值为核心,以多重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为基础的健康的、平衡发展的平台生态系统。不过,基于何种“公共价值”的理念进行协商,以及对于互联网平台进行规范,不仅需要考虑不同互联网平台的属性及其运行机制,还需要对于其背后所依托的社会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Fukuyama & Grotto,2020)。因此,该书提出的一些问题和议题,应该视为一种开放性的讨论。

由此,该著还存在两个值得进一步反思的问题:一是范·戴克在谈论“公共价值”时,始终未对此作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定义,只是引述Moore和Bozeman等人的表述,指出“公共价值”是一个组织贡献给社会并造福公共利益的价值(Moore,1995),公共利益可以转化为许多主张,它们通过集体参与形成一套共同的规范和价值观来实现(Bozeman,2007)。在作者看来,“如果欧盟国家希望保持其对民主福利国家模式的历史偏爱,就不能奢望市场进行自我监管并成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165)。可以看出,作者的价值立场仍是建立在近代以来欧洲民主传统的基础上,对总体上的“公共价值”进行的一种维护和捍卫。从这个意义上说,范·戴克所谓的“公共价值”,是一种有限的或曰特定的公共价值。

二是基于公共价值的有限性或特定性,作者在该著“结语”部分认为,欧洲应在中、美两国的平台发展模式中间寻求“第三条道路”。欧盟国家“既不拥有、也不经营生态系统中的任何主要平台,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倚赖于美国主导的平台基础设施”(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164),这也是互联网平台对欧盟的公共价值形成的另一层挑战,因为,“欧洲的公共价值常常与(美国拥有并运营的)平台架构中的价值相矛盾”(van Dijck,Poell & de Waal,2018:3)。这实又衍生出另外两个问题:1.互联网平台充分体现了所属国的核心价值观念;2.在既不拥有、也不经营平台的欧盟社会,面临来自互联网平台的双重价值冲击——平台机制冲击公共价值,平台所属国家(美国)价值观念冲击欧盟价值观念——的前提下,如何重建欧盟的“公共价值”,仍有诸多值得研究和讨论的空间。

总之,关于平台社会的公共性原则与规范路径的讨论,已成为学术界迫切讨论的重大议题。范·戴克等人立足于“公共价值”的话语框架对平台社会进行描述和讨论,为我们批判性认识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和探索“在地化的”公共价值和公共性原则提供了一个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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